|
留言人: |
吴某 |
邮箱: |
zqg@163.com |
留言: |
我于2007年4、5月份怀孕,怀孕5个月左右时到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直到临产前还经过该医院检查。医院一直告知胎儿发育正常,所以我就满心欢喜地等待孩子的出世。2008年2月27日,我住进该医院待产,并再次进行B超检查,医院的B超员告知胎儿的情况一切正常。可当孩子出生后,我却发现婴儿左腿胫骨严重弯曲,左足趾不全,属畸形残疾婴儿。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构成5级伤残。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
回复: |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医院在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仔细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鉴别,并提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合理建议,或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事实上,医疗机构经过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致使你生下畸形残疾婴儿。因此,医院在此过程中显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因为医院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了你生下了残疾婴儿,给你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你可以在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同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多少根据婴儿的伤残等级以及能够治愈等诸多因素加以考量。 |
日期: |
2008/7/28 |
|
|
留言人: |
周先生 |
邮箱: |
zhou122@sohu.com |
留言: |
我与用人单位因保守商业秘密发生争议,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 |
回复: |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而劳动者因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引起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即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认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则因劳动者泄密引起的争议便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
日期: |
2008/7/25 |
|
|
留言人: |
李先生 |
邮箱: |
lgh2250@sohu.com |
留言: |
我弟弟前几天被一老乡叫去某镇上的某网吧装空调,在工作中由于工友的不小心,一块砖从上面掉下来,砸在我弟弟头部,致使我弟弟头部受到重伤,被紧急送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现在已经花去医药费3万元,后续治疗费可能会达到7-8万元,问:(1)我弟弟的医疗费应该向谁主张;(2)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回复: |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叫你弟弟干活的老乡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他是雇主,应承担雇主应负的赔偿责任,网吧老板作为发包人将工作交由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完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叫你弟弟干活的老乡没有从中获取利益,那么网吧老板作为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由他赔偿你弟弟的损失。
(2)你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聘请律师帮你处理。 |
日期: |
2008/7/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