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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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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i777@163.com |
留言: |
我在办理房产证时同意我朋友为房屋共有人但不区分份额,然事后发现房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各占1/2.对此我应如何处理? |
回复: |
律师解答:如你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确没有明确份额,那么就是房产登记部份擅自为你区分房产份额,对此你可以向房产部门提出要求变更,如房产部份不理涉,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日期: |
2008/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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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成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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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车辆投保在浙江省某保险公司,在苏州发生交通事故,我赔偿第三者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产生纠纷,我可否在苏州法院起诉? |
回复: |
可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适用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的,可由被告住所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车辆登记地\动输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苏州,故你可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日期: |
2008/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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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王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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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888@sina.com |
留言: |
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残疾,我起诉时可否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回复: |
律师解答:完全可以.
目前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按受害人是否构成残疾作为赔偿依据,江苏省内各法院对构成十级伤残的,在不分责任的情形下一般不超过5000元. |
日期: |
20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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