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留言人:
 梅先生
邮箱:
 JONSON@YAHOO.COM
留言:
 问:我在某个私企业上班从事驾驶员工作,今年4月30日单位安排我去苏州接人。我急冲冲下楼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仅支付第一次抢救的费用,但从6月份起停付医疗费和工资,单位认为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故不承认是工伤。我该怎么办?
回复:
 律师答:对于你的受伤,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这是工伤事故,单位应当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你在单位接到任务下楼准备开车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你单位不同意申报工伤你可以自己提出,但你应当在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日期:  2008/1/18
留言人:
 missli
邮箱:
 68li68@163.com
留言:
 李小姐问:我有一只名贵的已怀孕的宠物狗,前几天遗失,故登报声明如有拾得者承诺送小狗一只,后得知在邻居家,但多次讨要无果。问我是否可将狗要回,我的承诺是否还有效?
回复:
 闻焰锋律师答:我国《物权法》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你有权向邻居通过合法途径要回你的宠物狗,同时112条又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登报的承诺也无需再向你邻居履行。
日期:  2008/1/10
留言人:
 王先生
邮箱:
 WANHAI@YAHOO.COM
留言:
 王先生问:我与张某是邻居,两家都是两层楼房,张家位于我家正南方,现张家将原楼房拆除,建成一幢四层楼房,由于两家原来距离较近,现我家采光不足。问我是否可起诉?
回复:
 闻焰锋律师答:《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张家的房屋严重影响了相邻的王先生的通风采光,侵害了王先生的通风采光的权利,故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起诉要求张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恢复王先生房屋的通风采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日期: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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