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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王先生 |
邮箱: |
yyrr200@sohu.com |
留言: |
王先生询问:今年3月份,我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在使用该电饭煲时因电饭煲漏电造成我左手部分由于电击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为此,我向商场提出索赔,该电饭煲经双方共同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结果为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但商场负责人以产品系无偿增与为由不愿赔偿。故我咨询如我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赔偿请求 |
回复: |
律师解答: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向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赠送其他商品的行为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消费者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该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所以,你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
日期: |
200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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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张先生 |
邮箱: |
a232yu@163.com |
留言: |
松陵镇张先生询问:我在本市某饭店就餐,因该店地面铺有抛光砖,故在就餐过程中前倾夹菜时,因地砖光滑,且地面有油渍,所坐椅子前脚突然后滑,随之本人摔倒,经医院治疗花费了近5000元,现我可否要求该饭店赔偿我的损失。 |
回复: |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中,餐厅地面所铺的是抛光砖,比较光滑,容易导致桌椅滑动,且地面洒有少量油渍而未及时清除,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危险,故餐厅未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日期: |
200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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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
海英 |
邮箱: |
goto666@hotmail.com |
留言: |
问:我丈夫在建筑公司工作,因风险较大,单位为我丈夫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0元,保单中约定受益人为我丈夫本人。在劳动过程中我丈夫因工死亡,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我丈夫保险金10万元。现我丈夫的父母认为该赔偿款应当平分,但我认为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请问这10万元是我丈夫的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回复: |
律师答:单位为你丈夫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你丈夫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故你丈夫死亡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给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本案中受益人为你丈夫,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其死亡的保险金应作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而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该10万元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依法继承。 |
日期: |
200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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