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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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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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驾驶员,前天出差到外市,在某路边临时停车(汽车已发动)等人时,被交警以未佩带安全带开具了处罚单。请问交警的处罚是否正确,以及我该如何维权?
回复:
 闻焰锋律师答:这是错误的。《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说明临时停车是可以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你所说的情形,我们认为这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围,“行驶时”与“停车”应属两个概念。所以对于交警的处罚,你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日期:  2007/12/5
留言人:
 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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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7EUN@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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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是否可向肇事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回复:
 闻焰锋律师答:可以的。因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消了侵害方先行赔偿、工伤作为补偿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向事故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  2007/12/5
留言人:
 高志光
邮箱:
 GZGUANG@SINA.COM.CN
留言:
 我系外资IT企业研发部的,在进厂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现在合同期未满我想跳槽到另一家IT企业,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回复:
 闻焰锋律师答:应承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因此你到同行业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你经济补偿的,则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你不具有约束力。
日期:  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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