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纺织公司应当对这个合同承担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照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张某是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以纺织公司的名义与你公司签订合同的,但是两个公司作为常年的业务伙伴,纺织公司没有将张某已被解雇的情况向你公司及时书面通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你公司并不知道张某已被解雇的事实,你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权代理纺织公司签订合同的。因此,纺织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向你公司交付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