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留言人:
 邱先生
邮箱:
 syang@126.com
留言:
 开发商将原来的人防工程变成地下车库,对于车库的这些车位,开发商只愿意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业主或其他人,却拒绝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导致广大业主把车辆停在外边的道路上,严重妨碍交通安全。请问,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回复: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车库、车位分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两类。在本案中,开放商将人防工程改成地下车库,那么该车库显然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从法律上讲,人防工程是为了保障战时全体业主和财产的安全而设置的,是为全体业主利益而设计的应归业主共有。这类车库、车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向人民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日期:  2008/12/25
留言人:
 李先生
邮箱:
 wlgit@sina.com
留言:
 我在黎里某小区内新购了一套商品房(二楼),该小区有物业管理公司。但我搬进去以后却发现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楼层因一楼装修而被打穿,因为一楼住户先搬进来并开始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物业将自己的钥匙交给一楼住户。后我与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协议,物业公司将被破坏的楼层修补好并免除我若干年的物业管理费。我想知道如何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回复:
 首先,你应当将与物业公司协商达成的内容写成书面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将破坏的楼层修好,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另外,还应将免除物业费的数额、具体年限写清楚。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物业公司不再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那么你应该免交的剩余年限的物业费则由原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或者由原物业公司代你向新的物业公司缴纳。最后,为增强双方合同的公信力,双方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当然,你也可以要求一楼的住户修补并赔偿相关损失。
日期:  2008/12/18
留言人:
 张先生
邮箱:
 fgisong@sohu.com
留言:
 我的户籍在南京,但我有一辆登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汽车,该车向南京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0日,08年7月我来到吴江工作,2008年9月20日,我的车在吴江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对我的车作出理赔,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起诉是否必须要到南京?
回复:
 你可以与南京的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凭保单起诉南京的保险公司,要求其对你的车辆损失作出理赔。因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该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京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即苏州园区法院、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即吴江法院管辖。因你现在在吴江工作为了便于诉讼和节约成本你可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期:  2008/12/11
姓名:  信箱:  验证码:  yR8R
    
共有27页共81条每页3
5 6 7 8 9 10 11
主办单位: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宇网络  您是第 位访客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7楼
电话总机:0512-63972688  0512-63417544  0512-63002623  传真:0512-6341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