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的法治实践中,把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重视以法治方式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享受公共法律服务是公民的权利;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中必要的公共服务产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具有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关系到我国公民的幸福指数。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其重要性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提出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矩、个人规矩。在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进法律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职业性和专业性。
法律服务的推广一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司法部在新年伊始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意见》明确提出,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做好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网络;二是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三是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四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五是大力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六是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2、公共法律服务的释义
(1)概念
《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由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是同源异流的: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买单,法律服务则由客户自己买单;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依据财力、精力向全民提供,法律服务则由市场自身调节;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全民均等、共享性质,要求同质、普惠,法律服务则取决于个体需求。政府运用公权力对法律服务进行干预,法律服务才得以成为公共法律服务。
(2)主体
因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体现,其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法律服务能力的组织及个人。具体来说: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等;其他具有公益法律服务能力的组织及个人,主要包括高等学府、大专院校以及具有法律知识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说主体面广但专业性突出,需要一大批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胜任。
(3)范围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范围则包括: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需要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普法宣传、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均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从而形成一个庞大又有层次、结构分明的法律服务辐射网络。一言以蔽之:在普法、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如此才能更好地守法。
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第一,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的当今社会,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犹如促进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血液,其价值、功能和效力遍布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古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技术性,使得公共法律服务越来越受到重视,上至行政机关,下至人民群众,都迫切地需要一个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二,是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法治社会的核心指标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其实现状况主要存在于公民权利意识、公民权利体系、公民权利保障三个方面
[①]。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种职业性、专业性、公共性的服务,其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述职能的有效发挥正是切合了依法治国的价值所在。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共法律服务在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类型
1、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种类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由国家公权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其价值是公民的权利收益。目前来看,全国各大省市都把研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点放在了以下六个方面:
(1)律师服务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律师咨询窗口,以及电话、网络联系平台,组织律师值班,以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指导、公益减免、个案受理、文书代拟等法律服务。
(2)公证服务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公证服务窗口,以及电话、网络联系平台,组织公证员值班,以提供公示信息、业务咨询、业务办理、公证指导等法律服务。
(3)司法鉴定服务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司法鉴定服务窗口,以及电话、网络联系平台,组织司法鉴定人值班,以提供发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司法鉴定服务联系卡等资料、鉴定咨询等法律服务。
(4)基层服务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服务窗口、人民调解窗口,以及电话、网络联系平台,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值班,以提供公示信息、法律咨询、业务办理、专家服务、法制宣讲等法律服务。
(5)法律援助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援助窗口,以及电话、网络联系平台,并提高法律援助窗口的覆盖率,开通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免费上门的法律服务。
(6)法制宣传产品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印发法制宣传册、开辟法制宣传专版、设立法律图书角、开通普法活动官方微博和公众微信平台等。让法律更贴近生活,并惠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2、理想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我们可以发挥想象力和主观能动性,有人说过想象力是人类文明最大的推进力,只有脑海中有蓝图,才能盖出高楼大厦。
第一,我幻想可以建立一个面向普罗大众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既要有实体柜面平台,也要有虚拟网络、电话平台,使之惠民、便民。无论是柜面还是网络,都要给每一位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编号,提供岗位培训和考核,各个业务都由客户打分,其评分直接与业绩挂钩,从而直接影响其职业生涯,以此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负责、积极提供后续服务。达到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的目的。
第二,不仅企业需要法律顾问,自然人同样需要法律顾问,可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保险制度,类似于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由身心健全的公民自愿参保,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比如:配备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每月或每季度评估其有无涉足法律纠纷的风险,若有则要为之想办法规避;在其发生法律纠纷时为其代理,或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寻找合适的代理人;在执行阶段关注执行进度等。
第三,为加强普法力度,可以在电视节目下方、公交车上、地铁上滚动播放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服务信息,还可以定期举办有奖竞猜、有奖征文等活动。比起以往的宣传手法,这三个广告媒介的受众明显更大,“有奖”也会增加人民群众参与和学习的积极性。
第四,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则必须让每一公民切身地体会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好处,公共法律服务各方面的职能、部门可以再划分得细一点。比如:设立合同风险评估部门、民事纠纷解决部门、刑事辩护部门、利害关系查询部门等。重点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如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医患纠纷等,可以直接在各大医院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点,以便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五,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要公平公正,但也要体现倾斜性,为特殊的有困难人群提供特殊的重力度保护。国家免费为失怙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其生活、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权利保护和社会救济。
三、如何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应用
归根结底,公共法律服务的展开与法律专业人才密不可分,而法律专业人才无外乎散布在行政机关、高校和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和高校本就有着公共服务的义务,所以国家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是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得以广泛应用的难点和重点。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建议:
第一,各地区的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可以与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以此协议来保障和规范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以鼓励各个律师事务所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中来。
第二,要定期组织有关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培训,已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协议的事务所要指派律师参加培训,与行政机关、各大高校一起,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出人出力。
第三,为了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在律师界的顺利开展,国家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考核和抽查,以保证其认真负责地提供了公共法律服务。对于表现好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嘉奖,对于表现欠佳或不佳的律师事务所则进行适当的物质惩罚,比如说减少或者取消原定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
四、结束语
畅想只是畅想,若要付诸实践还需要很多的努力,并且,只有通过了实践的检验,才能筛选出合理的方法和制度。公共法律服务的好坏是评判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尺之一,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了,才能真正地被称之为“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路还很长,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举棋不定,要有信念、有目标、不紧不慢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要以法为据、以人为本,既要合于法,又要合乎情合乎理,做到真正的普惠和利民,要与法律服务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1]顾潇军:《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2年第12期。
[2]顾潇军、朱强:《社会制度文明视野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太仓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2013-2015)>解读》,《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
[3]刘益良、朱赛金、高敏:《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探索与思考》,《法学园地》,2013年第7期。
[4]于泓源:《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思考》,《中国司法》,2014年第4期。
[5] 杨春福等:《自由、权利与法治——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①] 杨春福等著:《自由、权利与法治——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