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为了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0一二年五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为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指明了方向。试点办法发布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及时组织律师对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和学习,并结合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向证券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经征询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具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亿元的意向。经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核,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符合发行私募债券的基本条件。
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为中小企私募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案件处理经过:
2012年6月初,发行人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及审计机构召开协调会,三方就各自的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等方面进协调安排。
本所律师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要求,并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一方面,调取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对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等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同时,本所律师还联合证券公司、审计机构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问,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另外,本所律师还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了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2012年6月底,本所出具向了法律意见书。
2012年7月初,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私募债券申报发行的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接受备案通知书》(025号)。8月7日,同里旅游私募债券(金额1亿元,期限2年)正式发行。
办案后感:
1、同里旅游私募债券系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苏州同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成为苏州大市第四家、县级市首家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该案件系贯彻国家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主动式法律服务的典型案例。
2、该案件承办律师遵循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3、同里旅游私募债券成功发行后,承办律师的法律服务不但得到了发行人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获得了吴江区政府领导的肯定,吴江区政府希望该融资案例能够对吴江区的民营企业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要逐步加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减少了对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的依赖。
张继昌
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