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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青年律师如何提升专业技能应对挑战
顾小红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律师的专业技能

律师,从律师字面上而言,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者规范,或者统称为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法律上对律师的定义。

那么,律师需要具备哪些专业技能?换言之,什么是律师的专业技能?对于这个问题,我查询了各种资料,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在此,我总结为律师的专业技能是指律师应具备的与律师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分析研究、法律写作、论辩、交流沟通的技能等。

一、法律分析研究技能

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职业,用对、用活法律,对法律的分析研究就成了了律师的专业技能之一。律师不仅要分析一个复杂的法律纠纷或法律问题,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分别是如何规定的,而且还有研究为什么会这样规定,这样规定有什么好处或者弊端、将来应该如何修正使之更科学等等。这样,律师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法律写作技能

法律写作是对律师来说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基本功,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和与法律相关的论文、案例等写作。不管是诉讼事务还是非诉讼事务,律师需要书写大量的法律文书:诉状、代理词、辩护词、以及各种律师函、合同、规章制度等。针对不同的阅读主题要有不同的写作特点,给当事人看的,要力求通俗易懂;给公司领导看的要文字精练、言简意赅;给法官看要逻辑严谨、伦理透彻,这样才能发挥法律文书的真正作用。

以刑事辩护词为例,也要遵循一般文章的写作要求,比如同一律,你一定要遵守,不能前后自相矛盾。有个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从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通篇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辩护词的结尾,却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词,无论如何也不能被接受。

三、论辩的能力

有的律师认为,自己写的法律文书语言犀利、逻辑缜密,论辩的时候定能让在场的人感受到律师的风采,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擅长写作的律师未必是一个善于辩论的律师,反之亦然。但是一个优秀的律师是必须二者兼得的。

我个人认为,对于一些明显站不住脚的东西,不必去强词夺理,过分纠缠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只会引起听众和法庭的反感。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颠倒黑白。

    四、交流沟通的技巧

交流沟通是人与人之间思想和信息的交换,是将信息有一个人传给另一个人,逐渐广泛传播的过程。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我们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法律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我们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当事人来开展,只有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才能顺利地完成一项项的具体工作。

    有些当事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谈到案情时,有的吞吞吐吐、闪烁其词,其实他是片面陈述案情,想避重就轻;有的慷慨激昂、气壮如牛,其实他根本就不了解案情,只是道听途说而已;有的一手遮天、自以为是,一副包揽天下纷争的嘴脸,认为打官司就是三分证据七分人情,律师只是过过场。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们该怎么与他们交流沟通,当然非常重要。我认为,我们要做的就是倾听并保持职业距离,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略作分析即可,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原则。

第二个问题青年律师如何提升专业技能应对挑战

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换句话说,机遇和技能加一起才能够成功的话,那么给我们一个个机会,我们必须具备足够的技能才能够将其完成;技能不够的话,我们只能看着机会悄悄的溜走。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如此,有了案源,必须具备以上专业的技能才会有能力完美地完成代理一个案件,因此,以上的几项专业技能对于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们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面对挑战如何来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呢?

一、 经常研读一些专业法律书籍,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

  我这里所说的书包括各类法律汇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一些著名学者及律师撰写的书籍等等。

  1、作为律师,法律汇编、司法解释等必须要熟悉掌握,但是社会在不断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正。就拿我国现行的《刑法》为例,自1979年颁布后,已进行了许多次的修订 其他法律法规也是如此,各种司法解释每年都会有新颁布的。如果我们律师不进行学习,那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肯定会出尽洋相,既有损律师自己形象,也同时会丧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也就是说自己砸自己的招牌。因此我们律师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颁布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阅读了解并熟练掌握。

2、作为律师,还要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一些典型性的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是应当参照”。 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律师也是必须要学习掌握的,对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高度参照性。

3、阅读最高法和地方高院及中院编写的书籍,比如每颁布一部新法律,最高院都会编写一本关于这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书籍。最高院编写的理解与适用丛书是诉讼律师必须要阅读的书籍,这些理解与适用丛书既有理论深度,又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我们准确理解与适用新的法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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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阅读上述书籍外,我们还应该阅读我们行业内成功大律师所写的书籍,从他们总结的经验中汲取养分,就是通常所说的站在巨人肩膀上成长。。在这些书籍里面,有大量的这些业界精英高手的真知灼见, 对我们来说无疑是最好的借鉴。 。我们必须学习前辈所长为我所用,以此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少走弯路,促使自己更好更快地成长!。  

 

 二、除了 自我学习以外,争取多参加一些行业组织的学习交流。。

我们青年律师大多数经过了大学四年法律专业的学习,通过了司法考试,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律师的执业能力。即使我们律师拥有的知识在今天某个领域中能够应付自如,也并不代表一段时间后,我们的知识还能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

我们律师要多参与业内的专业培训,通过这样的业务培训寻找到自己的缺陷,提升学识,才能够不断进步。我们苏州律协尤其是今年度几乎每个月都有这种针对律师的业务培训,一些大律师、法官讲课非常精彩,如果去听听,必然有所收获! 可惜我们律师每天忙着挣钱,很少有人愿意停下脚步去充充电!。 
   
还有一些商业项目的业务培训,根据需要选择一些听听还是值得的。参加这种业务培训,一来通过这种业务培训短期内可以使你对这一专题有一个较深的认识;二来还可以认识一些朋友,积累一些人脉。同行之间不是简单的相互竞争,而是应该相互合作,取长补短。


   
三、 不断训练自己的写作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写文章是个再学习的过程。在写作时,我们整合以前的一些零碎的资料和素材、梳理法律知识结构、独立地缜密地思考,这本身就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通过写作一些法律文书、案例分析及专业论文,我们会对写作所涉及的的这些法律知识掌握牢固,理解得更深刻

律师一般都以我很忙碌为借口而拒绝写文章怕写文章耽误工作,其实律师写文章不仅是再学习,不耽误工作,还是一种营销,是一种非常好的专家形象的营销方式。文章写到一定量、如果能出版成书那是最好的。不能出书,也能通过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发表法律论文、案例,当事人从你的文章中会更加充分了解你, 从而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感。 

、多训练说话技巧,提高法庭论辩能力。

知识是通过学习才获得的技能是通过训练而提升的。律师在论辩的时候,大多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不仅要让当事人明白律师讲话内容,更需要让法官或仲裁员甚至是书记员清楚律师所要论证的是什么。这种论辩技巧仅仅按照书面化的语言显然是不够,相反需要更多口头话的语言表述,要通俗易懂,又要逻辑严密,还要有强力的感染力。这种能力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刻意训练是很难做到的

论辩技能尤其需要训练,而我们的许多青年律师,在法庭上往往仅仅读一读准备好的代理词,有的甚至紧张的说不出话的也不是没有。为了克服这种窘境,我的经验是你可以每天抽时间对着镜子,把镜子里的自己想象成自己的对手或审判法官,大声练习在法庭上的辩论内容,坚持一段时间,必定会有效果。

掌握与不同人物间的有效的沟通技巧。

与客户沟通的时候,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倾听,倾听可以了解客户的需求,取得客户的信任 。与律师同事或同行之间沟通,要坦诚相对,要有相互学习的态度,有机会的相互精诚合作。与法官之间有效的沟通,要有理有据,有自己明确的观点,又不失礼节,耐心说服法官。

、进行团队合作是做好我们现代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法律部门也越来越多,法律服务领域越来越宽,法律服务层次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部门的差异性使一般人总是难以全面而细致地掌握所有的法律,律师仅凭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很难为各种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一旦我们律师接到的客户和案源自己不是非常熟悉,如果我们仍然一味的“闭门造车”,很可能因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专业把事情搞砸了,并失去这个客户。所以,我们的律师不要忘记在我们的身边有许多各有所长的律师,同他们合作去,以各自优势为我们的当事人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我认为,青年律师更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懂得感恩,感恩社会,感恩父母,感恩师长,感恩单位,感恩客户,感恩给予我们帮助与支持的所有的个人与单位团体!青年律师也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有为的青年律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给我们法律人带来了许多的机会与新的挑战,法治中国的春天已经来临,我们青年律师的明天必将更加的美好,让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一起携手为实现法治“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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