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提要
2014年3月4日,原告徐卫泉、徐阿金以“同周公路建设导致拆迁后无住房一事”为由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同时还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表、宅基地(补划)与安置申请书、协议书、户籍登记表各1份,但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由于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原告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并告知原告“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2014年3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表一份,在该申请表上申请人明确“申请事项尚未进入法律程序”,并提交了徐卫泉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徐卫泉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但仍缺乏相应材料,于是被告视原告为撤销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将苏州市吴江区法律服务中心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法成立并提供法律援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9000元。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2011年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邮政凭据各1份;2、2014年法律援助申请书1份;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原告在庭审中又向法院提供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作出的补充材料告知书1份。
二、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本所指派张玉华律师担任被告代理人。为此,张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申请依法视为撤销申请,答辩人并不存在不履行行政救助法定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于2014年3月11日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充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法律援助申请表;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但原告仍未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徐阿金的身份证明原件、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必要材料。
徐卫泉于2014年4月9日分别以原告和徐卫泉的名义通过“中国吴江网”向被告提交“审查申诉书”。答辩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审查,在审查后,发现原告的申请确属视为撤销申请的情形,故而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通过“中国吴江网”上给予申请人作出其法律援助申请已经视为撤销的审查答复。
综上,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原告的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程序完全合法,将原告的申请视为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对申请人的审查答复依据法律、法规正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原告的申请缺乏上述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0]19号)的规定,向原告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原告所需补充的材料及不提供所需补充的材料的法律后果之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材料,故而该申请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撤销。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与答辩人适用依据完全正确。
由于原告的申请已经视为撤销,如果原告依然要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提供规定的材料后重新申请。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依法受理。
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三、法院意见及判决
吴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审查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铮 张玉华
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