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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吴江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例分析
薛开明
案情简介:
    熊某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村村民,其所建住宅位于松陵镇松陵大道西侧。吴江供电公司架设的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线路穿越熊某房屋上空。熊某认为该线路属于违法建设,架设后的线路对其本人及其家属生命健康构成威胁,诉请法院请求判令吴江供电公司立即拆移位于其房屋上空的供电设施。笔者受江苏震宇震事务所指派,作为吴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代理意见:
1、 本案被告架设的输变电线路工程已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合规合法。
被告所架设的输变电线路系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发改能源[2010]602号文件批准的建设工程,又该工程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辐(表)[2010]51号批复,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虽然在2013年1月应城市规划需要,被告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输变电线路由松陵大道东侧变更为西侧,但所架设的该线路于2013年11月取得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辐[2013]273 关于该输变电线路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该批复依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着重对原告房屋周围的环境质量进行了科学评价,认为电磁、声环境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报告还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与政策及规划的相符性进行了评价,最终结论为项目可行。  
 
2、 被告架设输变电线路穿越原告房屋上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架设的输变电线路违反《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设部于2000年8月19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第四篇第2条等规定,其中心论点便是“在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内不得存有建筑物”。
笔者认为,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第四篇第7.5.2.1条的表述可知,虽然该条表述为“避免跨越建筑物”,但此“避免”应当理解为尽量减少而不是禁止,结合该条后半句“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可知,架空电力线路是可以跨越建筑物的。而所谓的“规划走廊”系城市规划编制、安排的法律依据,并非用于限制被告架设线路行为规定。上述规范也并未规定在“规划走廊”内不得存在建筑物。
根据《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规定,220kV输变电线路在最大计算垂弧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这也从另一方面佐证,只要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输变电线路是可以跨越建筑物的。
 
3、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及其家属存在身体不适原因系因输变电线运行路造成的。
本案属于普通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两次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又两次撤销申请,最终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输变电线路的运行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健康、生命及财产构成威胁,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及其父亲的疾病与该输变电线路运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薛开明律师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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