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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一、通过建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为事务所管理,律师操作明确标准、职责、步骤,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二、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三、律师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由本所统一对外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使用本所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顾问单位及本所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或就双方商定的相关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拟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列明委托方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法律事务,对法律顾问的意见要求,收费数额等相关内容,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到所办公室领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后报办公室存档。

  五、顾问律师工作范围包括:
  1 .法律咨询;
  2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3 .参予重大商务谈判;
  4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
  5 .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 .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9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顾问律师代理顾问单位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须按本所相关规定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在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与顾问单位协商,但优惠比例不低于业务收费标准的50%)实行优惠收费。

  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对顾问单位与顾问律师的联系方法、工作方式、顾问单位指定的联系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八、实行法律顾问工作簿记录制度。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要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为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要存档保存。

  九、实行顾问单位重大、疑难法律事务请示汇报制度。
  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顾问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必须经主办律师审查并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必要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顾问单位的特别法律事务,顾问律师要及时向主办律师汇报,本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其他专业律师配合顾问律师办理。

  十、实行顾问单位定期联系制度。
  无论顾问单位是否向顾问律师提法律服务的请求,顾问律师必须确保每两周与顾问单位联系一次,以便及时掌握顾问单位经营管理及相关法律事务的基本情况及变化。联系情况应当记入法律顾问工作簿。
 
十一、律师事务所极其顾问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等保密。

  十一、实行法律顾问工作回访、检查制度。
  本所每年向顾问单位发放一次当年顾问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请顾问单位对顾问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征求顾问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顾问单位对律师服务不满意的,本所可以为顾问单位更换顾问律师。

  十二、实行年终工作报告制度。
  重点顾问单位的顾问律师每年均应将其在该单位的工作情况与今后的工作设想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给顾问单位及本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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