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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选车需慎重---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教训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多,然而在发生的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伤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我们应当从中总结教训。

事故描述:2014112913时,沈玉林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朱希民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云龙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口处,遇王静驾驶苏E8788R小型普通客车沿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沈玉琳、朱希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吴公交认字[2014]11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沈玉林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小型客车驾驶员王静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速行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电动三轮车乘员朱希民无责任。

维权之路:事故发生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刘学飞律师作为朱希民的律师代理了本案。本案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非机动车乘客受伤,代理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在搜集证据后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三轮车和机动车两方赔偿朱希民同志因事故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三轮车却没有任何保险,同时车主已有七十三岁,经过调查,车主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吸取教训:本起交通事故,代理律师虽然为朱希民同志争取到部分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存在的一些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本案中,朱希民同志乘坐的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事发时,三轮车驾驶员已经七十三岁,几乎没有赔偿能力,且本次交通事故其违章驾驶是主要原因。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如有乘坐、运输货物等需要交通工具,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格运行且购买了全部保险的车辆,如需出行可选择正规出租车,如需运输可选择合法的运营性运输车辆等,这样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便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者: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刘学飞(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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