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
一、工伤概念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几种具体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案例实践
2014年02月08日06时10分左右,吴江华畅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职工向银树在下班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向银树负次要责任。向银树受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了《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况说明》、《华畅公司家属宿舍住宿协议》和《向银树下班示意图》一份,证明向银树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劳动行政部门经过核实,认定向银树所受伤害为工伤。后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理由为:“职工不符合目的要素、空间要素,因为是住宿员工,下班没有直接回宿舍,而是外出造成事故。”
根据盛泽中队的询问笔录,向银树下班去买菜所行路线合理。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公司复议理由无法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职工向银树下班去买菜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故其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维持了对向银树的工伤认定。
作者: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张铮(研究生,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