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由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2015年11月13日,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首期公司债券10亿元,年利率为5.6%。据悉,该期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施行之后,吴江区域范围内首单依据该规定发行的公司债券。
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主体,主要从事汾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已先后启动建设了多个安置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15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后,本所律师及时组织相关律师研究学习该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配套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基于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理解,本所联合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公司推介发行公司债券。本所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不仅对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修订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文件,而且参与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制作,为企业的融资规划出谋划策。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本所律师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及中介机构的一致好评。
至此,2015年度本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债券发行总额达66亿元,已发行的其他债券分别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5亿元;亨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1-4期超短期融资券21亿元;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10亿元;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2015年度1-3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5元;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5亿元。今年是我所从事此类专项法律服务六年以来涉及融资标的最大的一年。
震宇震律所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