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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公示
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破3号民事裁定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受理了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另查明,债务人自2014年3月起停产,部分员工留守至2014年12月底,根据债务人同职工债权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1231日止,债务人处已无劳动者提供劳动。又根据吴江劳人仲调字[2014]第0120号仲裁调解书,沈建荣等138人于2014年4月17日同债务人解除劳动关系,债务人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上述职工债权人支付工资1015213元,2014年4月29日吴江东方市场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已为债务人垫付上述款项,债务人同上述职工已无任何劳动纠葛,故在本次职工债权公示不再予以公示。
现管理人将尚余的职工债权的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职工债权表
序号
名称
工资
补偿金
总额
备注
1
计宏
216,667.00
55,000.00
271,667.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289号
2
周英英
43,333.00
55,000.00
98,333.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291号
3
魏运章
29,000.00
7,500.00
36,500.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288号
4
李祖俊
29,000.00
6,000.00
35,000.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290号
5
吴伟
5,100.00
41,429.00
46,529.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0516号
6
马利锋
6,000.00
42,253.20
48,253.20
7
杨明华
4,500.00
27,952.30
32,452.30
8
陆佳萍
4,500.00
23,194.50
27,694.50
9
钱建勤
6,000.00
43,568.90
49,568.90
10
朱宇宏
6,000.00
32,788.50
38,788.50
11
卜兴锋
4,500.00
27,661.90
32,161.90
12
陆照红
4,500.00
22,300.90
26,800.90
13
管玉兵
6,810.00
18,912.20
25,722.20
14
孙建兴
33,833.00
14,000.00
47,833.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292号,因计宏于2015年3月6日为债务人向孙建兴代付35000元工资,故其中35000元的债权由计宏享有。
15
林建
8,720.00
0
8,720.00
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383号
总额
408,463.00 
417,561.40
826,024.40
 
对于以上职工债权如有任何异议,可在本公示发出后15日内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联系人:薛开明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七楼 电话:13912740516 邮箱:attorneyxue@163.com,如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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