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本所报道
本所转载
父亲已去世 非婚生子权利如何保护?

小张于20156月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生父为张甲,生母为李某。20159月王某因车祸去世。20174月,李某意识到小张是王某之亲生女儿,便带着小张来到王某父母处认亲。由于王某已经去世,20176月小张(小张为女性,只能同女性进行亲缘鉴定)同王某之母吴某进行了亲缘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张同吴某存在亲缘关系,但无法确认其同王某存在亲子关系。

为主张小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小张向苏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同吴某所做的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小张同吴某存在亲缘关系,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该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答复一份,称根据现有条件,无法进一步鉴定出小张同吴某是否为祖孙女关系,更无法通过吴某来鉴定小张是否为王某的亲生女儿,故一审法院以此驳回小张的起诉。

 

本所薛开明律师在接到本案后认真研究了吴某的亲属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且小张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为张某,是本案的难点。但又根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便在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仍有机会认定小张同王某存在亲子关系。

基于此,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我所代理进行了上诉。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吴某的亲属中除了王某之外是否存在有可能成为小张父亲的人,故代理人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吴某的家庭情况信息,发现吴某有三个亲兄妹,三个亲兄妹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代理人根据遗传学知识及吴某亲属关系进行一一分析,发现小张所携带的X染色体同吴某亲属所携带的X染色体均可排除直接关联性。因此,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小张同王某存在亲子关系。(如图)

 

 

说明:

根据鉴定意见书可知,小张与吴某有一条同源X染色体,两人存在亲缘关系,李某为小张母亲。

又经查证吴某有兄一人姐妹两人分别为【吴哥、吴姐、吴妹】及父亲【吴父、吴母】。

对于小张的X染色体是否能从吴哥、吴姐、吴妹处遗传进行推理:

设吴父染色体为X1Y1,吴母染色体为X2X3;李某染色体为X李。

吴某的染色体可能为X1X2X1X3

小张的染色体可能为X1X李;X2X李;X3X李;

1、吴哥的染色体可能为X2Y1X3Y1;吴哥生育一子,其身上所携带的染色体为从吴哥处继承的Y1染色体及其从母亲处继承的X染色体,因此其女性后代不可能继承X1X2X3染色体之一,故可排除其同小张存在亲子关系。

2、吴姐的染色体可能为X1X2X1X3;吴姐生育一女,其身上所携带的染色体为从吴姐处继承的X1X2X3之一及其从父亲继承的X染色体,而其为女性,不可能同李某生育子女,故可排除其同小张存在亲子关系。

3、吴妹的染色体可能为X1X2X1X3;吴妹生育一女,其身上所携带的染色体为从吴妹处继承的X1X2X3之一及其从父亲继承的X染色体,而其为女性,不可能同李某生育子女,故可排除其同小张存在亲子关系。

综上,可排除小张的X染色体系继承于吴某兄弟姐妹处。而吴某仅育有一子王某,因此可推断小张同王某存在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在进行庭审调查后,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王某已身故、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无法进一步明确吴某与小张是否为祖孙女关系的情况下,在无足够证据可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对小张系王某非婚生女予以确认,故判令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李某同王某之间的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鉴于社会现实,类似小张、李某所面临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而作为母亲应尽快帮孩子确认亲子关系,以绝后患。

 

 

【返回】
主办单位: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宇网络  您是第 位访客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7楼
电话总机:0512-63972688  0512-63417544  0512-63002623  传真:0512-6341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