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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 律师助力维权成效显著

案情简介:

20171024日,吴江企业家杨某收到国税局通知,称其名下有一家名为沃洛斯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巨额欠税行为,要求杨某接受调查,杨某名下其他企业经营亦受到严重影响。

后杨某聘请我所顾小红、薛开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杨某称其从未注册过该公司。

在接案后,我所律师至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调取了沃洛斯纺织有限公司注册时全部材料,发现登记材料中有杨某的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经过杨某仔细辨认后,其回想起在201634月份身份证曾经丢失,但在20164月已经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在登记材料里的身份证复印件即杨某丢失的老身份证,且签名并非杨某笔迹。

此后,代理人陪同杨某一同至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公司成立登记,但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予以拒绝,称程序合法合规、已尽到审核义务,无法撤销。

杨某遂委托本所顾律师、薛律师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公司成立登记,并申请了司法鉴定。同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暂停对杨某名下其他企业及其个人的惩戒措施。

经过近1年的审理,经鉴定登记申请上的全部签字非杨某所写,且无证据证明杨某参与该公司经营。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108日作出判决,撤销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维护了杨某及其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虚假签章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杨某未向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身份证为无效证件、签字非杨某本人所签,亦无证据证明杨某参与公司经营,故应当撤销设立登记。

 

律师提示:

    公民应当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一旦丢失应立即挂失补办,并保留证据。定期查询征信信息,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公民身份信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薛开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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