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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律师上书最高院获支持
 
  
        

    1995年12月25日,位于吴江的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投去了一份饱含激情的申请书,然后,翘首以待。此前,他刚刚过完31岁生日。

    1996年1月30日上午十点一刻,顾秦华的手机突然响了,一看来电显示:“010……”,是北京,他的心猛一阵激动。

    没错,这真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通知,说是他们已经看了顾秦华寄来的申请书,特意邀请顾秦华到北京去,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次“面对面”的申辩。法律的圣坛将要以不可超越的权威考验他的学识和胆识。

    这正是顾秦华所希望的。

    他明白,此行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他所代理的那个隔了三年的案子能否“重见天日”恢复审理,更在于,如果他的申辩能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被认定“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可行”,那么,他这个小县城等级的年轻律师,便为司法实践解开了“同类案件刑事部分未审结、民事部分不得审理”的难题。我国法律中“先刑后民”的司法理念,也将因为这个案子而发生180度的改变。

    他深知,这个改变有多难。

    一个星期后,顾秦华从北京风尘仆仆回到吴江。他在最高院尽吐了自己的言辞,怀着一种畅所欲言后的痛快感,他又进入了等待。

    次月的第一天,他得到了北京的回复。简单地说———他成功了!

    而且,他那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将依据他申辩所形成的新方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他成了第一个享用自己成果的人。

    得知这一消息后的当晚,顾秦华陷入长长的回忆之中……三年了!他在别人认为没有希望的现实中苦苦求索,这一成功更像是对他毅力的回报。

    他自信地拿起电话打给原告单位负责人,说:“我敢提早告诉你,三年前的那个经济官司,你们要赢了。”这个电话使对方惊呆了。因为大家几乎都把这件事忘了。但是,顾秦华却没有忘记这个因此案而濒临倒闭的企业。

    合同诈骗引发经济纠纷

    这个案子的发生是这样的。

    1992年4月,吴江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合资去海南收购化纤原料,然后利用这批原料生产布料,只要布料生产出来,销路是肯定不用愁的。

    甲乙两家公司当即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甲公司先将资金汇入乙公司账户,由乙公司出面,带汇票南下到海南省海口市的丙公司进销价值达570万元的货物。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把首笔出资200万元汇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拿着这笔钱,再加上本公司的85万元出资,一并带往海南的丙公司,并付款285万元(总购货合同订货价值570万元)。

    之后,丙公司只提供了一部分货物后,就中止了供货,而且,还没有退款。

    甲乙两家公司发现上当受骗了,马上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这起案件,检察机关于1992年7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丙公司的诈骗犯,但该犯至今在逃。

    回过头来,甲乙两家公司由此产生了经济纠纷。

    乙公司把丙公司发过来的货物生产销售后,到手80多万元。乙公司认为,当初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自己公司出资85万元,如今乙公司利用丙公司发过来的原料生产销售得到80多万元,因此,乙公司认为,既然自己出资85万元,自己又赚到80多万元,正好抵消,至于甲公司的200万元出资,追不回来,那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纠纷,跟乙公司无关。

    这边甲公司不同意了。甲公司认为,根据甲乙两家公司的有效协议,两公司应各半享利,各半承担损失。如今甲公司损失了200万元,依据协议,乙公司应先退还甲公司100多万元。至于剩下来的100万元,那就要等诈骗犯抓住再说了。

    然而,乙公司并没有同意甲公司提出的协商方案。

    由于200万元“血本无归”,甲公司的资金周转非常困难,经营状况也“江河日下”,濒临倒闭,企业负责人一筹莫展。无奈之下,甲公司聘请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跟乙公司打起了经济官司。

    并不复杂的案子,在审理中却复杂了起来。

    骗子一时抓不到刑案却又撤不了

    由于海南丙公司的诈骗犯始终在逃,无法抓获,这起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根据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理念,在同类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理中,必须要等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民事部分才能开始审理。既然这个民事案件涉及刑事诈骗案件,而且,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那么,法院只有等诈骗案件审结后,才能审理甲乙两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

    顾秦华律师费尽口舌,想说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的法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法官对他说:“这事没商量。”

    顾秦华又跑到公安机关咨询,询问涉案诈骗犯到底何时能抓到,得到的答复是:“该案犯已被上网通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抓获他还有待时日。”

    顾秦华又问警方:“既然诈骗犯一时无法抓获,那么,这起刑事案件能不能撤销立案?”

    警方答复:“我们无权撤销案件。这起案件的诈骗意图非常明显,事实都在,200万元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有责任立案,缉拿诈骗犯。假如我们把这个案子撤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对此负法律责任的。”

    骗子一时抓不到,刑事案件一直无法审结;但刑事案件却又撤不了,直接导致民事案件始终无法恢复审理。甲公司一下子陷入了两头落空的尴尬境地。

    遥遥无期的等待

    在多方奔波和解释后,顾秦华陷入了迷茫:抓住罪犯的可能性几乎可以说是零,而公安机关认定不能撤销刑事案。遥遥无期的等待意味着什么?对于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对于濒临倒闭的甲公司及其全体职工,这难道就符合法律的精神吗?

    在法院宣布“中止审理”后,顾秦华仍然想尽各种办法,以各种可能的途径,企图说服承办法官接受他的观点。但是这条路走不通。

    两年过去了,所有知情人对这个案子都失去了信心,甚至,连原告甲公司也渐渐失去了耐心。最后,所有能够为他的观点向承办法官“再说说”的人都说:“请您别再提这个案子了。”

    顾秦华的所有努力,都如泥牛入海,没有一点音讯。

    这期间,原告方甚至自认倒霉,说“不行就算了”。

    但是,顾秦华还在继续努力着。职业的使命感在他身上酝酿成了越来越强烈的冲动,他千万次独自提醒自己:“我的观点是对的,我应当坚持到底。人不能没有一点精神。”

    这时候,他实际上已经不是单纯站在原告利益的立场上了,而是站到了法律的完善境地,让少一些的人们不再遇到他所遇到的这般无奈。

    他开始向江苏省高院的熟人和专业人士请教,多次当面和书信交流他的观点。有人支持他的观点,但所有支持他的人都说,这个问题恐怕只有最高权威来解释了。因为,省高院,也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所有的信息都指向一个地方———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他把这视为唯一的希望和最后的公正。

    于是,顾秦华主动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写了一份“要求改变先刑后民司法理念,请求继续审理某某民事案件”的申请书。

    这封申请书受到了最高院的高度重视,该院立案庭庭长亲自打电话给顾秦华,通知他到北京来,来当面申辩。

    机会终于来了。

    最高院指令恢复审理

    顾秦华在最高院畅所欲言过后,法官们说:“让我们研究一下,你先回去等消息。”

    很快,最高人民法院对顾秦华的申请书出了一个答复,指令某中院马上对相关案件恢复审理。

    1996年5月13日上午9时,原法院根据上级指示,重新组成合议庭恢复审理。

    人们为顾秦华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所感动,并为其学识和胆识所折服。这样的“无期”案件,能得以重审,同行们都说“从未听说过”,被告单位在判决后,表示积极付款给受损失的原告,原告甲公司因此挽回了108万元的损失。

    先刑后民理念发生改变

    先刑后民,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司法理念。就审判的目的和审判的对象而言,民(商)事审判重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刑事审判不仅重在处理刑事被告人是否违法,而且通过审判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所以,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都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刑事审判比民(商)事审判重要,任何一个法院的工作报告都要将刑事审判放在首要的位置。从全局考虑,多年重视刑事审判的结果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在维护民事审判主体乃至广大公民的利益与安全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私权利越来越重视,以保护公权力为核心的刑法和以维护私权利为核心的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无处不在的复杂性。原有的先刑后民的观念,正在经历由****主义到相对主义的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商事审判,都提出了部分案件还需要树立民、刑并立甚至先民后刑的思想。

    在全国范围内,顾秦华律师是较早地质疑“先刑后民”理念的人,最高院对顾秦华的《申请》作出的《答复》,也被收入法院系统的内部文件,而被视作一项内部司法解释,成为其他类似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

    同时,最高院针对“先刑后民”理念,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作出了两个极为重要的司法解释。

    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1、部分案件先刑后民原则。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方面的审理。2、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则。即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认定和处理。3、人民法院受理存单纠纷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上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商报记者 邹
(2006-2-6 17:41)

 
转载于《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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