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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义务受聘参加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
    申诉人朱彩娥、曹巧林等七人不服吴江市人民法院关于吴国新、曹金等八人抢劫一案的判决,认为法院定抢劫罪证据不足,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吴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根据苏州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聘请吴江市法制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吴江市信访局一名工作人员以及本所顾小红律师作为听证员,参加9月27日在检察院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顾小红律师依照法律发表了对案件的听证意见。
    律师等社会人士共同参加这类听证会,使检察机关办案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受聘请作为听证员参加刑事案件听证会并无任何报酬,但是我所律师毫无怨言,且非常愿意参加类似活动,因为,他们深知,这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作出的贡献!
 
震宇震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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