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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1、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品德不良的;
    5、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
    三、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3、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4、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保管的业务案卷;
    2、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
    3、未结清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八、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交证机关。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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