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律师事务所应当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章应存放于保险柜内。除财务人员外,严格禁止其他人员擅自使用。
七、律师事务所对于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必须足额代扣并上缴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