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二、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四、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赡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