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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应向委托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并由委托人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存根上签名(或盖章)。
二、《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上应写明上级监督机构名称、地址及投诉电话。
三、办结案件后,应将《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存根附于案卷卷宗内归档。
四、建立回访制度,由合伙人或行政人员对接待过的当事人进行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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