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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聘请三名社会监督员。
    二、监督员职责:
    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执业和活动中的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1、思想品质:是否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职业道德:是否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3、执业纪律:收案是否规范,有无私自收费及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现象;
    4、敬业精神:是否敬业勤业,努力钻研掌握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5、业务水平:是否能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6、服务态度:待人接物是否热情大方,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礼貌;
    7、服务质量:提供法律服务是否严密审慎,尽职尽责,竭尽全力。
    反映执业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律师事务所及应定期征集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员随时可向律师事务所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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