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应聘请三名社会监督员。
二、监督员职责:
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执业和活动中的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1、思想品质:是否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职业道德:是否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3、执业纪律:收案是否规范,有无私自收费及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现象;
4、敬业精神:是否敬业勤业,努力钻研掌握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5、业务水平:是否能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6、服务态度:待人接物是否热情大方,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礼貌;
7、服务质量:提供法律服务是否严密审慎,尽职尽责,竭尽全力。
反映执业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律师事务所及应定期征集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员随时可向律师事务所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