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二、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
四、严格避免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
五、严格避免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内,接受与顾问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六、严格避免接受与律师或其近亲属之间有商业交易的当事人的委托。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有利益冲突的,应与委托人协商终止代理。
八、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有其他律师有冲突的,双方先协商或由先接案的律师办理,如果是顾问单位需要出庭的,按司法部规定双方都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