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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检查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一、检查范围:
    1、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代理的卷宗;
    2、法律顾问工作卷宗。
    二、检查方式:
    1、审阅卷宗材料;
    2、走访案卷中涉及到的有关当事人征询意见;
    3、走访法律顾问单位征询意见;
    4、观摩律师出庭。
    三、检查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采取自我检查、交错检查和主任(副主任)负责抽查相结合形式。
    四、对因律师过错(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当事人损失,由承办律师负责承担。承担方式可先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承担后向有过错的律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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