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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制度
   
    为加强律师间的相互沟通,促进律师间的学习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共同发展,更好地相互配合支持,特制定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每月月初(15日前)举行一次例会,例会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
    二、召集人:本所主任为例会召集人。
    三、例会内容:每次例会轮流由所内的一名律师主持并提出例会的首要讨论主题。其他律师亦可提出讨论内容,但优先讨论主持律师提出的议题。相互通报本月发展业务情况(包括收案、发展顾问单位、开庭情况等)。
    四、通知办法:每次例会由主任确定后,告知办公室内勤通知各位律师。
    五、请假及罚款制度:无开庭、开会等紧急特殊情况,不得迟到请假。否则,罚款300元,迟到的罚款150元。收入另行记帐,作团体活动经费。
    六、记录制度:每次例会由律师助理作好记录。
    七、本例会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试行。
 
2007年6月制定初稿
2008年1月28日经合伙人会议讨论修改通过
2008年2月1日于全体律师会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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