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毕业于苏州中学的我市两名学生潘某与金某留学于新加坡管理学院,新加坡政府教育部门与两位学生及担保人签订两份留学协议,按协议设置的内容要求,该协议担保人签字必须由在场律师见证,以核实担保人身份及证明签字的属实性。学生家长找到我所后,我所有些为难,因为这毕竞是跨国度的一项新的法律业务。据来访当事人称,他们已咨询了新加坡方面,新加坡有关方面讲,他们只接受律师见证,而不接受公证处公证。为慎重起见,做好这一项全新的涉外法律业务,我所选派了两名懂英语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起接待,在仔细研究了合同文本内容和相关见证要求后,两位律师指导担保人签字,然后,在见证人一栏内,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并盖上律所的公章。
吴江律师界一项崭新的涉外法律见证业务率先在我所开展了!
震宇震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