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2日,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0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周喻律师受该所指派担任沈正林的辩护人。
在2006年2月9日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吴江市横扇电力电气安装工程队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工程队队长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委派。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担任横扇供电所所长、工程队队长的职务之便,在向常州一公司购变压器中,以虚增发票价格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公款60000元(公诉机关定该行为为贪污)。辩护人认为:该业务是与工程队发生的业务往来,被告人侵吞60000元是利用工程队队长的职务之便。所以,该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不是贪污,而是职务侵占罪。3、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分别收受邱启法20000元、钱玉明90000元、金玉林4000元、王九妹港币1000元、孙志红1600元。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是利用工程队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所以,应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一次庭审后,检察院分别于2006年2月24日、4月29日两次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2006年6月5日,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
公诉人在重新起草的起诉书中,按照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沈正林涉嫌犯罪的大部分定性。最后,法院支持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判决: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顾秦华律师的正确指导,周喻律师的认真办理、仔细调查取证,是本案取得成功的关健。由于涉及被告兼职的多家企业单位的性质问题,仅为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周律师与实习律师陈志伟就去了三次工商局,周律师仔细查询研究了本案所涉的五家单位工商档案,终于发现了起诉书原指控事实有误。顾秦华律师又组织主持本所律师讨论本案,听取其他律师的意见,讨论结果,其他律师都同意周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与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周喻 20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