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形式、立项程序、制定方施、颁布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于严肃司法解释的制定是非常有益的。
在<<规定>>中,笔者注意到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中有这样一个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也就是说,在<<规定>>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团体组织及普通公民均有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出司法解释的建议案。这样一个规定,在此以前是从来没有过的,应该说这充分体现了最高院对老百姓意见的尊重和重视,是我国司法民主进步的象征。
但是,在<<规定>>中令人有一点遗憾的是,对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提出的建议如何报送、处理及答复未作明确具体的解释,这就难以防止出现所提建议无处报送及得不到明确回复的后果,使该条规定在执行上大打折扣。因此,笔者以为,无论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规定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并容易得到具体落实。否则,这种规定将可能会流于形式,成为点缀规定的装饰品!
然而,作为我们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律师来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如果在办案中遇到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应发挥自己的专长,写出司法解释的建议案,这不仅也许能帮助我们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对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尽到我们应负的责任!如果你的意见一旦被采纳,可以说,除了给你带来赞誉外,最重要的是你应该为自己为中国法制健全作出了重大贡献而自傲!
作者:顾秦华
20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