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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我  珍惜权利
——写在《律师法》修订后的一点感想
顾秦华
    翻开新修订的《律师法》,读后让人深感振奋,有一种无限风光在险峰的感觉!法律赋于了律师许多神圣的权利,为律师今后的事业发展铺设了非常广阔的道路,也让人从中看到了律师今后发展的美好前景!
    勿庸讳言,新修订的《律师法》给律师在执业中设定的权利应该说比原来的律师法少了许多的框框条条的限制,使律师能够充分行使和发挥自己的执业权利,如果我们律师能够依法充分行使那些譬如调查权、会见被告权、阅卷权等,必将大大有益于律师开展自己的工作,在与司法公权力的抗衡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仍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由于强权主义、官本位主义等封建意识的作崇,人们的意识尚没有达到公正客观地看待和正确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的地步,因此,来自外界的客观因素仍将会或多或少制约我们律师工作的展开!我国目前立法上的不配套及其它法律修订的滞后等也会束缚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应一味地盲目乐观!但我们应该充分相信,严冬过后是温暖春天的这一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
   在为律师执业权利能够得到法律充分肯定而欣喜之余,笔者心中也隐约产生了对我们一些执业律师可能遇到的风险而担忧,而这种风险也正是伴随着扩大律师的权力而产生。权力如果不受制度、纪律、道德等内容所制约的话,必然就会产生腐败。而这种“腐败”对我们律师而言,可能就是违反法律,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串通,为当事人逃避罪责,亵渎神圣庄严的法律。当然,结果是给自己的执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最后可能落得个成为阶下囚的下场。因此,作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应更严格教育管理好本所的执业人员;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更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自我完善,加强自律精神的培养。尤其在律师会见被告时,无论是否受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的在场监督,无论是否被监听,都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坚决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其后果是对不起自己,更对不起对我们律师期予厚望并赋予神圣权利的这部新<<律师法>>!我们应该充分珍惜这些代表着中国民主与法制不断进步的来之不易的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利!
 
 
顾秦华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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