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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肇事司机逃逸  受害者合法权益终于“讨”到
吴江日报
    日前,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伤害案件,与其他交通事故案件不同的是,由于原告代理律师诉讼努力,此案将有赔偿能力的雇主作为被告,并且让法庭支持了对原告有利的残疾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
    2006年11月25日1:42左右,河南人刘某驾驶苏EC6573重型厢式货车,沿227省道吴江市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菀坪路口处,与由西向北左转弯安徽人张某驾驶的皖AK7519中型货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坐在刘某车子副驾驶座位的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逃逸。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随后,王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周喻律师受理此案后,通过调阅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及车主身份情况、王某雇主杨某的情况、勘查笔录等相关资料,发现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给原告王某顺利进行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雇主杨某与王某之间是侵权关系。因为有了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三个不同的诉讼请求。那么,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如何选择才能更有利于原告王某的诉讼呢?王某怎样才能争取到更多的赔偿呢?根据法律规定,雇工在雇佣期间人身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王某是受雇主杨某的雇佣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王某是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杨某是老板,对于履行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强一点,法院执行起来也相对顺利一些。刘某已经当场死亡,也是受害者,其家属又无经济能力来赔偿。显然,以王某与刘某之间的侵权关系起诉刘某的家属并不可取。而肇事者张某已经逃逸,如果要起诉则法院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时间相对较长;另外该车车主为安徽某公司,该公司经济状况较差,执行的难度也很大。周喻律师选择雇主杨某作为诉讼对象,对于原告王某来说更加有利。在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周律师决定让王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起诉杨某。
    王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庭审中争议相当大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的。到底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收入进行赔偿,就要看原告的户口性质、经常居住地等凭证。而城镇居民每年收入的标准是14084元,而农村居民每年收入的标准是5813元。周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能够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的相关证据。随后,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适用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的主张。
    被抚养的生活费补偿标准,同样是在庭审中争议较大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抚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的。城镇居民每年消费支出的标准是9629元,农村居民是4135元。法院随后也采纳了周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适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4232.39元、误工费8862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68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90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09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58566.79元。
 
转载于《吴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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