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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小感
杨俊华
    办理刑事案件是我们年轻律师工作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如何在保护自身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律师刑事辩护的老大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给我们刑事辩护提供了一些可操作空间。
    这些司法解释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本律师近期办理了一宗两被告涉嫌盗窃案件,其中一人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案情是这样的,两被告人在某电子公司上班,在夜间盗窃了公司的银胶价值2万余元。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即可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
    在接手此案后,本律师通过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了解,并会见了当事人,掌握了以下事实:
    第一、我方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距离其十八周岁差一个月左右,属于未成年人;
    第二、我方当事人是在被怀疑可能是犯罪分子而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我方当事人自愿认罪。
    可见我方当事人已经具有了两个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如何进一步做工作减轻其罪刑,使其得到更轻处罚,这个时候,本律师就想到了要充分运用上述最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对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应充分考虑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规定了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等等。也就是说,被告人认罪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也将是依法可以获得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于是本律师约见被告人家属,向其陈述了利害关系,要求其家属积极的对受害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并亲自带领当事人家属前往受害单位,当面进行赔礼道歉、竭尽所能的赔偿了公司的损失,而受害公司在得知了虽然被告人家庭条件艰苦却仍然想尽办法凑钱对其予以赔偿后,被我们的诚意所感动,欣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本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处了1年零6个月,实现了相当不错的辩护效果。
                                            
 
 杨俊华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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