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律师罗伯特说过:“如果你最初是为了挣钱才从事律师这一职业,那么你现在就可以放弃这一想法。你会发现,在商界可以毫不费力地赚大钱而且无愧于心。一个人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这句话,或许就是对律师职业使命最为朴素的阐释。
律师,即以法律为师,精于律而贵为师也。自当以维护法律尊严、荣誉与地位为已任,视法律至上、正义至上为灵魂,披荆斩棘,舍生取义,为民请命,仗义执言,受命于危难之际,奔走于干戈之中。律师既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斗士,又是解决矛盾冲突的智者。
现代律师制度的形成,是人类千百年法治演进历程的产物。追本溯源,起源于古罗马的西方律师,以市民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随着朝代的发展,“天赋人权”的理念更为深入人心,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现代律师制度即在沿革与发展,继承与扬弃中逐渐地应运而生。
从1979年开始,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律师事业逐步发展起来,并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基层司法组织工作人员等一起被称为“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又是“法律工作者”中最为独特的一个群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师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的职业使命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的公权色彩相比,律师虽然无职无权,却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化倾向,能够以其特有的工作性质促进社会行为规范的形成和发展。
为什么说律师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促进者呢?
首先,从社会机构的运行方式来看,几乎所有的社会行会都要通过一张无形的法律之网进行规范,对于超出或违背规范的行为,法律和相应的司法程序就会做出强制命令以使其回归本位。律师就是使这种失范行为回归并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专业法律人员;其次,从律师的工作对象来看,小到个人,大到企业和政府,涵盖了全体社会成员;再者,从律师服务的内容上看,遇到纠纷、侵权事件找律师,目前已成为老百姓及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思维,不同的社会主体在重要的民商事交往及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的情况已非常普遍,可以说所有的社会活动都需要来自法律的规范与指导;第四,从律师的职业素养来看,律师对社会各层面接触甚广,大多具有独到的综合分析眼光和客观评断能力,能有效地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最终制定解决矛盾的方案。第五,从律师活动的公益性上看,经常通过代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受邀点评案例、义务咨询等多种方式而担负普法宣传义务,让法律走入千家万户,贴近平常百姓,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法治文明的进程。因此,律师的独立地位、社会职责、资源优势、专业修养致使其于无声处影响并促进着社会行为规范,而新时期社会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形成与发展更需要来自律师工作的支持。
摘自《中国律师》第1期 赵黎明 秦宝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