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上午,原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薛辉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认定薛辉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其一同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之父陈九金和犯罪嫌疑人之弟陈某也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和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
2006年11月17日,薛辉为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逃避法律制裁,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外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陈书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民警。在薛辉的授意下,陈书成的亲属陈九金、陈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奶子房附近伪造了辛某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并由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陈九金、陈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辉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辉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案件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并授意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陈九金、陈某为使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在薛辉授意下,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向司法机关谎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陈九金、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陈某在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依法对二人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薛辉否认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对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薛辉、陈九金、陈某三人均表示不会上诉。
转载于《清风苑法律文摘》 徐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