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日晚上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在吴江市区溜达,准备去上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民警带走询问。因赵某身上带一把水果刀,吴江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将赵某、张某刑事拘留。3月12日,赵某的父亲到我所咨询,次日,决定委托我作为律师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的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带领了助手开展工作,积极与承办警官联系,递交了会见赵某的全套手续,并了解了赵某涉嫌的罪名和简单案情。3月14日上午,在承办警官的陪同下,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在会见时,我首先向赵某解释了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同时还详细阐述了犯罪预备、犯罪构成要件。赵某听后,当即表示他们是被冤枉的,他和张某是准备去上网,并没有想要去抢东西,身上带的那把水果刀,是他们刚从山东泰安一个搞传销的组织中逃出来时用来防身的。他们刚到吴江,还未找到住处,身上还有2月29日的火车票,家里人也知道他们的情况。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叮嘱赵某,如果事情确实如此的话,以后不管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提审,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说出事情的真相。并告诉他,我们律师会根据他的反映,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会见结束后,我向赵某的父亲核实了有关情况。在对案情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向承办警官提出了赵某无罪的书面意见,我们认为,赵某没有抢劫的故意,身上所带水果刀仅仅是为了防身,并不是为作案准备的工具,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涉嫌抢劫预备犯罪,应该释放。最终,办案机关经过调查核实,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赵某于4月3日获得释放。
办案心得
其一,虽然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但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律师如能积极发挥“法律帮助者角色”的作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仍能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比如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涉嫌罪名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使犯罪嫌疑人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此衡量和检验自己的所为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对那些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的人来说,达到对他们的教育作用,使他们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以争取司法机关的从轻、减轻处理;对那些可能被错误定性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使他们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为自己辩解,更好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纠正司法机关某些不当行为,这也有利于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其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办案机关端正办案态度也是有促进作用的。律师提前介入,也使侦查阶段更加透明。通过律师对侦查人员工作的观察,有利于监督侦查人员公正执法,促使他们文明执法。
其三,律师在侦查阶段,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大胆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该案的法律意见,促使侦查机关及早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无罪的人”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得到“清白”,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诉诉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使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和权利了解案情,有更多的权利监督侦查机关,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公正文明执法!
顾小红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