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被赋予了许多神圣的权利,譬如视察权、质询权、建议与批评权、罢免权等等,那么,该如何行使自己作为一名代表的权利呢?可以讲,许多代表并没有非常珍惜自己这来之不易的权利,也包括我自己,并没有真正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白白地失去了一次又一次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浪费了人民赋予我们人民代表的宝贵的权利资源,辜负了人民对我们人大代表的殷殷期望,等到任期届满,在回顾自己任职期间的经历时,在各位代表心中产生的感慨是不一样的,绝大多数的代表仅是感觉到不能继续当人大代表,心中没有了往日的光荣和自豪,有点失落;也有的代表为自己在任职期间内没有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惋惜不已,并感到深深的内疚,但心中很迷惘,不知道当时在任期间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有积极在行使自己权利的代表感觉到,即使你在任职期间想行使自己代表“一丁点”的权利又谈何容易!至于想“充分”行使自己代表的权利,更是一种奢望,在目前的人大代表制度下,实现“充分”行使代表权利,仅仅是一种愿望和理想,至少,在目前的国情和制度体制中,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代表产生上述种种感慨和想法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但从代表的种种心理现象分析,产生上述这种感慨和想法的,笔者以为,除了人民代表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外,但最主要的存在以下这样几个原因: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人大代表的真正意义。被当选为人大代表,显然是一件十分光荣的事情,但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责任,人大代表有义务履行自己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为选民负责。
第二,缺少行使代表权利的勇气和胆识。不少人大代表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人民选的意义,他们认为,今天能够当上人大代表,都是领导安排决定的,这是政府领导给我的关心和极大的面子,也是领导安排给我的政治荣誉,我如果向政府提意见提批评,这是在给政府领导出难题,存心为难领导,因此,不愿意也缺少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建议的勇气和胆识,无论自己心中有多少想法和“金点子”,也怕得罪政府或领导而因此作罢。
第三,缺少学习,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的代表尽管是某行业出类拔萃的精英人物,被当选为人大代表,也希望能为自己的行业或社会尽点责任,做点好事,但由于他们缺少学习,不懂得人民代表有哪些权利,也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行使自己代表的权利,甚至有的代表以为在会上说几句话,提几句口头意见等就已经充分行使了自己代表权利,不懂得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真正落实代表意见,达到代表行使权利的法律效果,但这部分代表并没有认识到这种法律程序对落实自己权利的重要性,因此,往往当这些代表的意见得不到落实时,常常抱怨领导不重视自己的意见,认为代表说话没有用,有的受此挫折后,在这种错误心理作用下,自暴自弃或怨天尤人,从此,有的连意见也不想提了,有的也就在大会小会上说说怪话,发发牢骚。
第四,没有正确客观科学认识现有人大代表制度的作用。有的代表认为,人民代表仅仅是政府的一个花瓶,并没有多大的作用,所谓的权利也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和意义,因而,即使被当选为人大代表后,非常消极地对待自己拥有的权利,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领导安排什么就做什么,结果五年下来,混混沌沌,无所作为。
那么该如何发挥代表行使代表权利的作用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项工作着手:
第一,从源头抓起,让选民充分行使权利挑选真正热爱代表工作,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的精英分子作为代表候选人,彻底改变领导决定候选人的传统做法。人民代表人民挑,人民代表人民选,作为组织者的政府仅应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制定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让选民充分行使权利,在自己的选区中挑选政治上过得硬,业务上拔尖,热心于为选民服务的优秀人才作为人民代表。
第二,人大常委会应化大力气,组织已当选的人大代表学习代表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人大代表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懂得和掌握行使人大代表权利的法律程序,甚至可以对人大代表组织考试,考查他们是否掌握了作为人大代表的基本知识,对那些考试不能达标的代表,应组织集中学习,促使他们积极学习,迅速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三,人大常委会应每年定期考核每个代表行使权利的情况,并将此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向选民通报,一方面让选民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对代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促动代表能够主动履职。
第四,制定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将那些达到考核优秀的代表通过组织部门推荐给选民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通过平日对代表的考核,从中发现并培养优秀的代表,在代表任期届满后,在选民酝酿下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时候,向选民积极推荐那些积极履职的优秀代表,使那些代表能够有机会继续当选为下一届人大代表,通过这些资格老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老代表的言传身教,影响教育下一届的新代表,以此推动其他新代表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这样也可以激励那些希望继续担任下届人大代表的代表用心履职。
第五,作为人大代表,应培养自己爱学习的良好习惯,除了应掌握一些作为人大代表的基本法律常识外,还应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自己感兴趣的相关行业的基本知识和相关基本法律规定,只有这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才能针对性强并更为敏锐深刻地发现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提出行之有效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定期与选民接触,或定期设立接待日,接触选民,倾听选民呼声。代表只有主动关注选民的所思所想,才能了解到选民的需要,才能看到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在此基础上通过自己进一步调研,作出正确的结论,然后才能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对自己提出的科学合理合法的建议批评,应通过法律程序,坚决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到位,决不能以“虎头蛇尾”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这项权利。勿庸讳言,不少政府部门领导尚缺少对人大代表意见的尊重态度,他们或对代表意见批评敷衍了之,或对人大代表意见搪塞过关,做做表面文章,我行我素,对此,作为代表应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密切关注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对那些落实“意见和建议”不理想的部门,可采取继续提出批评建议的方式予以督促;也可向人大领导汇报,请求领导一起监督的办法促使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那些拒不改正,甚至有渎职行为的领导,必要的时候,可以发动代表启动行使罢免不称职领导的监督权利,促使他们为民着想,为民服务。
如果每个代表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话,其实,每个代表都是政府的“钦差大臣”,对政府部门工作可以起到监督指导作用,试想,那是一个多么巨大的力量,一定能够推动政府部门更好更尽心地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大工作也才能够更为切实地落到实处,发挥其真正应有的作用。
苏州市人大代表 顾秦华
200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