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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本身就能创造GDP
文/韦森
    笔者提出,尽管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人们对现代经济社会中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还远远不够。
    法治是一个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这一点目前已为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大部分人所认同了;但是,对法治本身可以直接创造国民收入和社会财富这一点,可能大多数人还没认识到,其中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世界银行2005年出版了一部研究报告《国家财富到底在哪里》。该报告综合分析全球120个国家的财富构成基础,最后发现,国家越是富庶,其天然资源所占比例越低,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越高。
    通过分析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财富构成差别的原因,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在决定一个国家的无形资本份额大小的诸多因素中,法治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为了量化法治对一国财富创造的影响,世行的这一研究特别设计出一套法治程度指数,用以评断一国人民的守法意愿以及对该国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研究结果显示,法治程度可决定一国57%的无形资本价值。因而,一国的司法制度越是有效、财产权保护越是明确、政府运作越是顺畅,整体财富价值也就越高。由此,可以用一种“隐喻”的说法:“法治本身就能创造GDP”。
    法治创造GDP,应该与“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命题是一样,成为每一个人都应该知晓的道理。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一再呼吁,中中国经历了30年的经济社会改革的今天,建设成熟的法治社会,已经是当今中国社会刻不容缓的一项社会任务了。
    法治首先是对政府自身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及其范围的约束而言的,或者简单说来,法治是人民大众有效约束和制衡政府行政范围及政府官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只有有了真正的民主与法治,才有可能达致一个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
    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在提高,国人的法治意识也正在觉醒。整体看来,2007年的中国经济,已经不再是一个既有着自身巨大经济成就、又有着种种社会问题的一个稳态的封闭体了,而是把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历史和传统内嵌在自身之中的一个急剧型中的开放体系。中国社会已经市场化了,对于这一点我们已确知。
    今天中国社会深层的问题在于,社会的市场化,对我们的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意味着什么?人们对这一问题好像还没有思想准备。经济的市场化,自然而然地要求社会的法治化、文化的多元化。意识不到这一问题,我们可能还要“交学费”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转载于《法治经济》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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