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开始实施,并得到各界的广泛好评。这部《律师法》的确有令人振奋的地方,那就是它通过对律师权利做出新界定,不仅大大扩大刑事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以及与侦查、检察机关平等对抗的实力,而且间接地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保护。以此而论,新《律师法》体现了现代刑法应遵循的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值得赞扬。
具体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点,当然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界一直呼吁的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明确的保障。从刑事实践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往往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案件态度的关键时间。此时处于孤立无援境地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律师的需要最为迫切。故而,双方及时会面,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商定与公诉方对抗的策略,早已是法治成熟国家的定制。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在会见时不被监听,较之《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显然是大有进步。
另一方面,从刑事案件司法审理之初起,刑事辩护律师与侦查、检察机关便处于信息与取证能力极为不对称的境地。依照保护人权准则与自然的法理,法律理应增强刑事辩护律师获取信息的能力,以使其得以与公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新《律师法》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律师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从而使律师与公诉方在证明能力上更为势均力敌。除此之外,新法对于律师取证权、言论自由的保障也有令人耳目一新的规定,显示出立法者价值取向的良性变化。
然而与中国历来曲折坎坷的法律改革历程一样,新《律师法》也有令人抱憾之处。具体而言,既然明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便理应对该权利设定具体的保障。而通观该法,并无一处规定司法机关如不允许律师行使这一权利应负何种责任,从而使该条款有沦为空文之虞。事实上据媒体报道,6月1日以来,虽有律师欲行使该权利,遭遇的却是各个司法机关的相互推诿,说明我们的这一担忧不是没有道理。而且如前所述,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颇多冲突,实践中到底应依据后法还是前法,尚需明确的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限制、尤其是法学界已基本上认定为不妥的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依然使律师对刑事辩护视为畏途。
从律师界的实情来看,从事刑事律师工作是个苦差事。代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只需应对与自己地位平等的对方诉讼参与人,而刑事律师则需要与公安局、检察院等强大的公权力做直接的周旋与对抗。依照理性的精神,本应给刑事律师更大的权利,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的利益。然而实情却是刑事律师背负沉重负担,不惟工作困难,而且稍有不慎即有牢狱之灾。故而律师多不愿轻易涉足刑事辩护,而且地位的不平等与资源的获取困难又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诱因。
中国曾经历过二十多年法治废弛、没有律师的时代。现在律师地位虽有不断提升,但尤其在刑事案件中,现行法律仍给人以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防范的感觉,与限制公权力、奉扬人权的时代精神十分不符。毕竟刑罚乃国之重典,对于个人权利影响甚大,对于不熟悉法律事务的普通公民而言,律师可提供莫大的帮助。而且,近年来律师公然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并不多见,反倒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常受诟病,至于其造成的荒谬甚至可怕的司法错误,仅媒体公布者便有不少。法律不求限制司法机构之滥权,而一味防范律师权利过大,实为舍本逐末。新《律师法》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仍需其他行动的协助与巩固。不如此,则难以造就一个因自身权利得以充分保障而足以制衡公权力的律师群体,而改善和保障人权的承诺也难以充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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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刘波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