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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后的教育
高得生
    新《律师法》已经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领域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在前进的过程当中,也面临着诸多新生的问题。对于广大的律师而言,新的《律师法》似乎已经成为一柄双刃剑,为应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我所于2008年7月9日15:30分在三楼主任室召开了一次全体律师参与的紧急会议。
    会议由顾秦华主任倡议并主持召开。会议开始后,顾主任指出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很多权利,但这对于律师而言也意味着增加了很多风险。如果不能合法、合理地运用所赋予的这些权利,将会导致大量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串供、为当事人带东西、传话等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凸现,并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为确保我所律师正确行使新《律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顾主任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1、对待当事人态度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无原则地一味讨好当事人;2、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应该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不仅要熟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更要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每次会见前,应该做到对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了然于胸;3、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应该避免与证人、被害人单独接触,如果必要的话,也应该在司法机关面前完成相关行为。吴琪云主任强调两点:1、虽然出现了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但是不应该造成我们的律师畏首畏尾,我们的律师还是应该有所作为。但有所作为****不是胡作非为,而是应该坚守法律底线;2、司法机关办案资源紧张,因而律师每次会见时间异常紧张。因此,案件承办律师在每次会见前应该做个会见提纲,以便在会见时做到有的放矢。闻焰锋主任认为在办理强奸案件时风险较多,大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言辞证据方面更应如此。此外,闻主任还强调我们应该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存工作,特别是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
    此外,大家还就律师执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大家认为调解案件是应该注意的重点问题。案件能否调解、应该如何调解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一定要把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而不能由承办律师越俎代庖。事实证明很多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的纠纷是由于律师越俎代庖造成的。另外,大家认为在律师代表当事人接收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后,一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以免错过案件的时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关于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次数方面,大家认为目前这种刑事案件一个阶段见一次的方式基本能够确保律师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复杂、重大案件则应该有所变通。
   顾主任还通报了一些律师执业当中应该警惕的现象。最近广东一位著名的马姓律师因违法犯罪被判入狱,这给广大律师敲响了警钟。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律师收费行为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存在,我们作为一个立志于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一个响亮品牌的律所是绝不容许此类行为出现的。
    最后,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报道人:高得生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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