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江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肖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以慌称帮助陆某妻子找工作的方式,先后多次从陆某处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元及衣服、手机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判决书(证明本案发前因诈骗罪被判刑);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发破案经过。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诉法》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辩护思路: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家属找到我所委托我担任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通过调查和研究,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于是,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被告人涉嫌诈骗8300元及衣服、手机等,而非检察院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涉嫌诈骗14000元及衣服、手机等。事实和理由如下:
受害人陆某在陈述中讲到:肖某是以帮助我妻子找工作为名骗我总计15000余元,但无其它相应证据佐证。而被告人肖某在供述中讲到:一共13笔,总计骗得8300元。
从以上证据材料可见,受害人讲述的被骗余额与被告人供述骗得的余额相差6700元。而受害人讲的被骗15000余元的陈述无其它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来相互印证。所以,我提出在无其它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也是难以置信的,故建议法庭仅应认定被告诈骗所得8300元。
法院判决结果:2008年6月16日,法院对肖某涉嫌诈骗一案依法开庭。我有理有据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庭审中,公诉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接受了我的观点,同意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诈骗 “14000元”变更为“8300元”。最后,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律师感想:正确的辩护思路是成功辩护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细心找寻证据瑕疵,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引导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辩护目的。
周 喻 律师
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