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至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培训班(第一期)在无锡举行,我所派出张武、钱惠金、杨丽泉、张继昌、乔治国等5名律师参加。
新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审判实践需要规定了新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但这一制度对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的中国来说显得十分陌生;由于从未有过管理人的工作经验,各管理人也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无法准确把握。为培养管理人市场,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发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在无锡举办此次培训班。为使管理人充分认识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有关破产清算经验,组织者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及专业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人员等给参训人员授课。通过培训,各管理人充分认识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是破产程序的目标,一个高素质的管理人就是要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额,因此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是与自己付出的劳动及各债权人利益紧密相连的;其次,管理人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找准角色定位,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事务处理模式;另外,管理人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主动接受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监督,保证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公正性,才能取得法院和各债权人的信任。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自从该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发布实施以来,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就积极提出申请,希望进入法院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名册。通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格考核和评审,我所成为首批进入苏州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继昌
200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