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事件简要回顾
2001年3月至9月,广东河源某饲料公司因购买“瘦肉精” 即盐酸克伦特罗 生产猪用混合饲料,导致11月7日河源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
2003年12月,杭州市场上畅销的一种碧绿鲜嫩的海带是用印染化工染料浸泡出来的“毒海带”,不法经营者采用“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绿”等********对海带进行泡、染加工;
2004年4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由于被喂食几乎完全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13名婴儿夭折,近200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
2005年2月,在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不到1个月,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
2006年6月,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截至8月21日,北京市卫生局统计,全市确诊的广州管圆线虫病病例达到70例。
同年8月,媒体曝光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2008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食品安全问题再起风暴,问题出在哪里?影响究竟多大?技术、体制、观念,哪一个是安全隐患?生产、监管、良知,谁能为我们的健康负责?
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
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已经很清晰地说明这些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必定有其内在的原因。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广大公众面对自己的餐桌始终心存芥蒂呢?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应该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中国现在的食品生产现状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
第一,中国的食品生产现状。中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我们现在大概有50万个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这当中不包括饭店,就是生产加工食品的,那么这50万个生产单位里面,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所谓的小型,人数不超过10个人,投资不足10万元,这还不包括那些今天有了,明天不见了的,我说的这50万个,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这些数量众多而规模很小的企业,以我们对中小型企业的素质的了解以及对他们守法意识的评估,要是完全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那也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国食品生产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很多食品由分散的农户生产的。我们现在有两亿多的农户都在分散的生产我们所吃的所有的食品,鸡、鸭、鱼、肉、蛋、粮食、水果和蔬菜。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两亿多的农户分散的生产出来的。以我们对我们农民的知识水平及农民的守法意识的了解和估计,如果再加上利益驱动,很难不出现问题。而现实生活中,还有那么一伙人,专门挑动教唆农民来犯法。农民一看效果明显,经济利益效果非常明显,不管是红心鸭蛋还是瘦肉精,还是这次的牛奶污染,三聚氰铵的问题都一概不问。
第二,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现状下,想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便只能加强监管机制,使不安全的食品无法生产和进入流通领域。 “苏丹红”、“福寿螺”、“红心鸭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昭示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诸多弊端,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监管“打架”更是难辞其咎。首先是“立法打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都对食品安全有所规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另外一个便是“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目前,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正是因为监管部门众多,政出多门,最后导致了“多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这样的局面。最后一个便是“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
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其因为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不可能对每一食品都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那么,如何防范不安全食品,避免受到成为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便是关乎自己和家庭成员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若要做到这一点,普通的消费者应该学会一点点的自我保护措施:
1、注意食物多样化,不要偏食。食物多样化是中国营养协会公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第一条,其一方面有助于膳食的平衡,均衡营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物多样化以后,你就把你可能面临的风险化解,即便不是全部化解,很大程度上化解。
2、要相信名牌,到大的超市。因为大的超市它的控制比较严格,一般而言,它都有相对固定的供应商,超市本身没有问题,关键是在于他的供应商。对于超市而言,他的供应商都是清清楚楚的,而且一层可以追到前面一层,所以大的超市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安全系数会更高。这样即便发生问题,也便于索赔。
3、要学会一点科学常识。有的消费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市场上面买来的蔬菜农药残留可能超标,所以我拿回去就用凉水泡30分钟,还有的消费者拿洗涤剂来洗,认为这样比较安全。这显然都是错误的,如果你拿水一泡,就把蔬菜里的营养全泡掉了,另外,用一种化学物质试图去消除另外一种化学物质,这也是不可取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你在水龙头之下,用小小的流水,用蔬菜,用手,用机械的办法来清洗,因为农药残留大部分都在叶面和食物的表皮上,能够洗掉绝大部分,有少数已经进去了。最后,我们需要记住,就是对食物进行加热,因为加热会破坏相当一部分残留农药。这样,即便这些食物上原来留有农药,等我们真正食用的时候也所剩无几了。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救济
那么,在真正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时,作为受害者应该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即通过什么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简单地谈谈。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可能牵涉到以下三方主体,即消费者、销售者(商家)和生产者。事实往往是这样的: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购买商品,而销售者手中的商品来自于生产者。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其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而与生产者之间可能存在侵权关系。
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因为销售者提供的食品存在问题而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的话,那么,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各有利弊,消费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可选择适用其一。
如果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其首先需要证明其从销售者手中购买了食品,并且该种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违约责任的不足在于该主张仅限于消费者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因为食用问题食品则没有办法主张。另外一点在于,如主张违约责任的话,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自己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得不到支持。当然如果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的话,其不仅需要证明致害食品是销售者提供的,该食品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害,还需要证明销售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通常情况下,法律对销售者和生产者等经营者规定了其生产、销售产品必须尽到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反了这样的义务,便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本人,也可以适用其他食用问题食品的人。另外,在因为致害食品造成死亡、伤残或者给消费者或有关人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时,消费者或有关人员可以主张要求消费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消费者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又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责任关系,因为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特难题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导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受到损害,所以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为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在知晓自己的权利要求之后,通过何种方式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也是广大消费者需要了解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发生权益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为问题食品受到损害之后,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其行使权利的时间是否不受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两年内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目前立法的法律缺失及应对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说明1995年10月30日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已经无法胜任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为应对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早在2006年便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尽早制定《食品安全法》。本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定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因为国务院目前正在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全程监管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而推迟到明年2月。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内涵却相差巨大。“食品安全”,不仅包括原“食品卫生”所要求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内容,同时更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
这就意味着,我们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超越了那种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最为原始而低级的层面,而上升到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与此同时,消费者“表达不满的标准”,也不再是食品是否是真的、有无过期、能否吃死人等粗劣要素,而是营养元素含量是否达标、包装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有害细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严苛要素。
(一)风险分析框架的确立
在即将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最明显的一个进步便是将风险分析框架引入到法律法规中,以细致的科学方法来分析可能出现的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风险分析这个框架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叫做风险评估。该部分由专家独立完成,政府不参与其中。专家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二部分是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个结果需要及时地报告给政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第三部分叫做风险交流。专家评估的结果,以及政府的管理的相关措施,都需要在第一时间,以百分之百的透明度告诉所有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团体和个人。当然,作为风险交流的内容,不论是风险评估的结果还是政府的相关管理措施都应该事实就是,否则将会对相关的企业和产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二)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防患于未然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更应该做到未雨绸缪,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在即将审议的《食品安全法》的第七章专门规定拿出一章的内容来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为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预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应该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同时对食品经营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不仅要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事故单位审批和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
六、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
食品安全领域中,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便是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厂家和商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往往高薪聘请那些在广大公众中享有声誉的名人来代言广告。这本是一个双赢或者多赢的方法,厂家或者商家通过名人代言广告打开了市场,名人则通过代言活动取得了丰厚的报酬,这些本无可厚非。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名人所代言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有的情况下甚至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那些公众人物的诚信打了个大大的问号!
三鹿奶粉导致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全社会关注,而产品的代言人邓婕也在第一时间成为网友的搜索关键词。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也被爆曾为三鹿品牌的其他产品做过代言。有不少网友认为,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对此事件负责。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新浪网进行过一次联合调查,调查显示:44%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经上过名人广告的当。
那么,在名人所代言广告出现安全问题后,这些名人受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应担责”。从法律的角度看,“名人代言应担责”却又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上的空白,给了名人代言脱责以可乘之机。这主要是因为,《广告法》对于不实或虚假广告的责任认定,主要针对广告发布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而非针对代言者,因而即使名人代言误导了消费者,但却由于法律的缺位而无须担责。但是,这种规定首先体现出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其次则凸显出名人在代言上的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
相较于国内的法律空白,国外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控制严格得多。美国要求名人代言广告必须为名声担保,也就是说,名人是要对他所说的话负责任的,而且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普遍讨厌的人物。另一位好莱坞演员雪儿,也因为虚假广告被罚50万美元。
在日本,名人接拍广告时非常慎重,因为一旦他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就会名声狼藉,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会因此受到巨大的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法国,企业选择名人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如果名人做虚假广告,有可能会锒铛入狱。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希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正因为有了这些严格的规定,名人们不敢随便接拍广告,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考虑到时下国内的名人代言广告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现状,同时也考虑到消费者面对名人代言极有可能受到误导而消费的现实,因而有关方面不能再对名人代言的法律缺位坐视不管。
结语: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现在我们不得不加上这么一句,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这条路上,我们任重道远!
闻焰锋、高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