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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律师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笔者留德多年,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曾到斯图加特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半年,现将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介绍给国内同行。

独立的司法机构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惯例。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律师执照

在德国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国籍不是必要条件。

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三年半法律,完成两次国家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法律系是各大学注册学生最多的系科之一,每当新学年开始时,教室总是挤得满满的,可是经过67年的学习、实习淘汰,最后能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不到新生人数的一半。

有意思是,依《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可以在全德各州做法官,当然也包括1990103新加入联邦的东部各州。然而那些依过去民主德国法律获得的法官任职资格在两德统一之后却只在原东德境内有效。

为了履行欧共体的义务,德国从19911月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为欧共体成员国公民成为德国律师提供了一条变通的渠道。据悉,到199410月已有41人参加了这种考试,其中34人获得通过。

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许可证,只有取得该证书的人才有权利称为律师。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本地化原则”。依该原则,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律师在头次获得许可时应该在法庭上宣读以下誓言:我谨向全能全知的上帝起誓,捍卫符合宪法的制度,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

一半是学者,一半是社会活动家

德意志人长于思辩,这种特性在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这样一个庞杂的体系又能比较迅速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的需要,这是它的难得之处。以1949523生效的《德国基本法》为例,40多年来共修改了40余次,其中最近一次的修改是1994830,所以,当我们在论及法律的稳定性时,不能认为那便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法律是有其自身的生命力的。

德国法律的另一个特点是用词偏僻,行文晦涩,故有所谓法律家德语。笔者在慕尼黑生活时,曾搬家78次,几乎每个房东家的藏书中都能翻出一两本(陈旧的)法典,但是相信真正能弄懂那些条文的人很少。即使认识其中的每个单词,读懂了整个句子,也往往未必知道其真实涵义的百分之一二,因为具体的条文是靠大量的判例和学理解释充实起来的,例如,1900年生效的《德意志民法典》第823条不过短短两小段,可是1986年版《慕尼黑民法评论》单就这一条就洋洋洒洒写了216页。其实,法律系图书馆里排成长队的博士论文中,有不少就是只以某部法律的某一条作为研究课题而已。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光是靠同法官套近乎,讲几句陈词滥调是维持不了生计的,法庭上的舌战不光是掌握了雄辩术就能应付得了的。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在中国,法律是比较轻松的专业,而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则整天泡在图书馆里。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据说,我曾实习过的那家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许茨教授几十年来坚持每个月写一篇文章,迄今已写了近500篇,出了20部书。他甚至还在1987年就编辑出版了一本《中国经济法》。

    于是,德国社会上有一种偏见,认为学法律的人只会钻条文,思想保守狭窄。他们嘲笑法律系的学生,差不多像我们在国内笑话学理工科的学生一样。这种看法至少对于律师来说是相当片面的。律师不像企业主,总是生产出实实在在的产品摆在商店里任顾客挑选。他出售的是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没有谁为律师提供固定的薪水,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维持生存,他必须不断的推销自己,追求当事人,另一方面,德国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他们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又同实践、同当事人最接近,因而最了解时代的脉搏,他们穿梭于社会各阶层,可谓得心应手。这样的行业里,必然会陶冶出许多社会精英来,我们都知道林肯、克林顿和李光耀是律师出身,其实德国律师也不乏佼佼者,如前联邦总统K·卡斯藤斯和前联邦议会议长R·巴泽尔等,值得一提的是现任柏林州州长E·迪帕根便是笔者曾任职的事务所的律师(当然在他担任行政公职期间不能从事律师业务)。

律师费和法律社会救济

律师费大致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根据诉讼标的价值。按比例收取。根据《联邦律师费规则》,标的物价值在600马克以下,收费50马克;在9000马克到一万马克的收费540595马克;在94万到100万马克之间,收费5975马克到6225马克。另外一种基本的算法是按律师的工作量以小时计算,收费的高低取决于事务所的名气、律师的水平等因素。一般一小时收费300700马克不等,也有的高达1000马克。使用什么计算方式应该由律师和当事人商定,除上述费用外,当事人应支付律师办案的成本开支(例如电话、复印、差旅费等)以及个人当事人应付的15%的增值税。

律师收费固然昂贵,但对于企业来说,律师服务对生意的顺利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通常不会吝惜这笔开支。当然,对于无意间卷入法律纠纷而不得不求助于律师的个人而言,这又可能成为一笔不小的负担。这种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趁之机,从本世纪初起,“法律保护保险”便开始在德国萌芽,现在已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如今,投保人去找律师时不是带现金和支票,而是拿着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磁卡——就像人们去看大夫一样。

当然,投保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而且有能力投保法律保护保险的人往往也不是经济上最困难的人。作为一个发达,德国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来保证贫困者(包括外国人)获得最起码的法律援助。

根据《联邦咨询救济法》的规定,低收入者可以到区法院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如果法院不能解答有关问题,则签发给当事人一份资格证,并依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一个律师为他服务。有关律师除非有特别理由(例如重病),否则不能拒绝提供帮助。提供咨询的律师只能收20马克,他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无效。但是,个别州的法律规定,如果贫困者基于律师的帮助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话,那么他应支付正常的律师费。另外,律师提供了咨询服务之后也可以向州政府申请补贴。

 

转载于《清风苑法律文摘》文/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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