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春节将至,我接手一棘手案件。
农民工万某等人向我反映:有一个叫唐某的人接到了一个装饰工程项目,为吴江市同里镇某夜总会进行装修,但唐某系个人,不符合政府规定的装修行业要求。于是唐某找到了施某(施某是吴江某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要求以施某所在装修公司的名义与夜总会老板签订装修合同,其本人也同时在合同上签了字;至于施某,在合同上表明为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后施某联系万某等16个农民工到上述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万某等16人除了平时拿到一点生活费外,剩余工资分文未拿,现春节将至,万某等人均想能早日回家过年,希望请律师为他们尽快讨回工资。同时,万某向我出示了一份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欠款人,只是明确欠木工工资78000元,署名为施某。由于拿不到工资,又不知向谁主张权益,万某等人显得非常焦急和激动,并扬言要去夜总会闹事,去政府部门上访。
我一方面积极做好民工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以合法的司法手段维权,一方面抓紧研究案情,及时开展工作。
看似简单的一张欠条,却存在很多问题,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谁,被告又该是谁?由于欠条上没有写明欠了谁的钱,故谁是债权人,应由谁作为诉讼主体,值得研究。被告是装修公司还是唐某或者是施某,也是很值得探讨的。
经过反复考虑,为了及时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我决定先以万某为原告、以署名人施某为被告进行诉讼。2009年1月4日,元旦假期过后的第一天上班,我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法院立案。
1月5日,在得知案件的承办法官后,我立刻与其取得联系,向其说明了个中原委。法官得知情况后,也比较重视,优先安排了开庭时间,1月6日就拿到开庭通知书,并安排近日调解。由于施某、唐某在吴江法院曾经有过案件,法官调阅案卷查到了施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其进行调解。
1月7日,施某来法院,但是他一再强调,其并非工程承包人,只不过是项目负责人,不是欠款主体,在欠条上署名也只是证明工人工资的数额;另外,出现拖欠工资也是因为夜总会老板拖欠他们施工方工程款导致的。第一次调解失败。
但我并不气馁,积极发挥人脉资源优势。1月9日上午,就亲自去了同里镇联系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希望行政部门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发挥相应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同里镇有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也非常重视,当即要求镇建管办、劳动所的相关人员与夜总会老板取得联系,要求当天下午到镇政府进行调解。但是夜总会老板却说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并且该工程出现了大量的质量问题,其非但没有付款义务,施工方反倒应当向他赔偿损失。第二次调解也失败了。
1月10日夜间8时许,万某等人忽然打来电话,说他们所有的工人还有唐某、施某都在同里镇某夜总会,希望我能过去一趟,再行调解。于是,我和乔治国律师迅速赶到了某夜总会,在三楼办公室进行协商,三方进行了拉锯式的谈判。最后,夜总会老板答应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后即与施工方了断,但施工方以数额太低损失太大为由拒绝接受。协商无果而终。
至此,调解无望。我向万某等人阐明有关法律后果后,决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另行起诉。虽然没有调解成功,但我及乔治国律师为此所做的工作和付出仍获得了万某等民工的信任与肯定。
另行起诉, 16个工人分成了16个案件,共同起诉装饰公司、唐某及施某,准备工作十分繁重,我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并且根据万某等民工经济情况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另行起诉时,我代为向法院提出了缓缴诉讼费的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
重新起诉后,法院于2月5日再次安排调解,但是此次由于三被告均没有到庭,无法调解。之后,我多次电话联系施某,希望其能够正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性,晓之以理,同时耐心的为其分析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与发包方的装修装饰工程纠纷等问题的途径。在我的一再劝说下,施某终于同意去法院调解。2月20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的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是拖欠问题依然无法完全根除,处理依然困难。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爱心与帮助。尽管我为了代理这起案件付出了很多辛勤的劳动,与我得到的收益不成正比,但看着农民工们露出的笑容,看着他们对我感激的眼神,我的心里感觉特别的舒畅。
杨俊华律师
20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