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不同声音争论激烈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目前尚在征求意见期内。而《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这意味着上班族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也许将不再算作工伤,所受损失也将得不到工伤赔偿。而这一条规定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这次《意见稿》拟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呢?这不仅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在法律界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议。
正方:原有规定可导致“双重赔偿”局面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刘长伟主任认为,国务院的考虑符合基本法理,这条规定确实应当取消,或者和工伤条例做一个很好的衔接。对于赞成取消的原因,他说:“首先从法理上说,交通事故本身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将其纳入带有强制性的工伤赔偿范围,已经出现‘双重赔偿’的局面。这和民法‘补偿性’为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特别是工伤,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要赔偿。而交通事故往往由当事人违章引起,获得双重赔偿使有过错的人反而获得了‘奖励’,明显违背法理。 ”
其次,在用人单位能够控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更为公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无法控制和防止,让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允。就像饭店等经营场所要承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的责任,按照上面的原理,去饭店的路上也要其承担保障责任,明显不可能。
第三,虽然工伤保险可以支付大部分工伤费用,但五级以下工伤,用人单位即使参加工伤保险也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比如要继续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合同终止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医补和就业补助,都是相当大的数字。与劳动者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双赔”相比,利益分配明显失衡,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打击,不利经济发展。
考虑到有些交通肇事者赔偿能力有限,可以和工伤保险条例做一个“衔接”,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以民事赔偿为主,工伤保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赔偿不了的再由工伤保险来补充赔偿。总额限定在实际损失范围之内。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也能充分保障职工利益。
反方:取消后受害方全责对方机动车逃逸怎么办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周喻律师表示,征求意见稿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是:机动车有交强险,受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强制险中得到补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但是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考虑到受伤害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全责的赔偿情况。根据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相关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全责的,则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假如受害职工受伤或者死亡的话最多也只能赔偿到12100元。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考虑到对方机动车逃逸、对方机动车没有购买强制险,而他本人又无能力赔偿的情况。受害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后又根本得不到赔偿和安慰,显然职工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
当初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就是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按照法定的标准得到医治和获得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显然,如果要删去这个规定的话,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这样的情况不算工伤,则必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建议这一条不能删去,但同时他也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该规定。比如:适用补充赔偿原则;如果工伤职工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先行赔偿的,则应当规定赔款单位可向侵权人追偿,或者在交强险以外部分按责任来承担。即受害人自己负责任的部分从工伤保险中得到赔偿等。
转载自《姑苏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