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3月2日上午,陆某某驾驶苏E7N911二轮摩托车沿吴江市松北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吴江市第五加油站进出口处时,与由东往南左转弯进加油站的号牌湘B72969大货车相撞,造成陆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湘B72969大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吴江市交警大队接警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对尸体检验、车辆鉴定后认为,湘B72969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进出非机动车道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且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陆某某持学习证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鉴于以上原因,湘B72969大货车司机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经警方查明,湘B72969大货车行驶证载明的车主为湖南省攸县的何某某,经过对何某某的调查,该车于2003年2月21日以4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湖南省衡南县的的两个人,其中一人是罗某某。于是警方将罗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
吴江市交警部门于2003年3月中旬和4月上旬分别收到罗某某寄来的两封信,信件的内容讲到了事发的大概经过,并且承认当时是其驾驶大货车的。
通过几年的网上通缉,罗某某于2008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向阳桥派出所抓获,于2008年12月4日被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办案过程、结果:
2009年2月19日,罗某某的妻子胡某某来到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担任罗某某的辩护律师办理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向胡某某了解基本案情,据胡某某讲,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开车的不是其丈夫罗某某,罗某某是被冤枉的,但具体情况胡某某又讲不清楚。
笔者感觉本案比较蹊跷。如果罗某某确实在事发时未驾驶事故车辆,则罗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9年2月24日笔者前往吴江市看守所会见罗某某,据罗某某讲,2003年3月2日,湘B72969大货车行驶到吴江市第五加油站时准备进站加油,当时开车的是彭某某,罗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彭某某没有驾驶证,但他是修理工,所以会开汽车。大货车转弯进加油站时,一辆摩托车在非机动车上由西往东开,大概离大货车5米左右时,摩托车看到了大货车就急刹车,摩托车就向大货车方向摔倒了,彭某某发现出事了,就没有加油把车开出了加油站。后俩人一起弃车逃逸。
笔者为了更多地了解案情,向罗某某询问了相关情况。
问:“为什么发生事故后没有报警?”
答:“车是彭某某开的,他自己没有报警,我就更不能报警了,我们关系很好的,我报警会得罪彭某某;另一方面,当时车上就我们两人,我有驾驶证,彭某某没有证,我想就算报了警,如果彭某某不承认是他开车,我也讲不清,警方应该更相信是我开的车,出于这样的考虑就没有报警。”
问:“那事发后,你们弃车离开去了哪里?”
答:“我们俩离开车后立即去了三里桥的租房,当时有张某某、罗长某和贺某某在,这三人和我以及彭某某五人都是湖南老乡,在吴江这边一起合伙做生意的,到了租房我俩就向三人讲了这事并一起商量该怎么办,彭某某讲了他的想法,他想让我承担责任,说车是我驾驶的,讲他没有驾驶证如果承担会责任更大,并且说,如果需要赔受害人钱,他愿意承担经济损失,其他三人当时也觉得这个方案可以,认为事情既然出了,这样做可以减少点损失,也是互相帮助,他们三人到时也愿意在经济上予以帮助,我当时想想大家都这么说,没有办法,就同意了。”
……
笔者除了会见罗某某向其了解情况外,还到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发现所有证据除了罗某某本人在被抓获时的询问笔录和写给警方的几封信上承认事发时他在驾驶大货车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当时确实是罗某某在开车。另外,罗某某被羁押在吴江市看守所后才意识到自己之前抱着的侥幸心理和幻想是很幼稚的,认识到只有讲出实情才能挽救自己。
笔者根据所了解到的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认为,刑事诉讼中审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各类证据时,应遵循“重证据、轻口供”原则,即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本人不承认有罪也能认定其有罪;反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有罪,也不能轻易认定其有罪。因此,到目前为止,本案应该没有充足的证据认定罗某某有罪。笔者在会见罗某某时注意到,当时事发后,罗某某和彭某某在第一时间就与张某某、罗长某和贺某某见面商量对策,因而,断定张某某等三人应该也知悉实情。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马上向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检察院对张某某、罗长某和贺某某进行调查。因为,张某某等三人的说法应该可以佐证罗某某现在的陈述,以查明本案事实真相。
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对罗某某进行了提审,还根据笔者申请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联系了解,认为我们的申请有一定的道理,本案件在证据方面是有所欠缺,就把本案退回交警部门补充侦查以补充证据;补充侦查结束,交警将案件第二次移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还是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再次将案件退回交警部门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交警部门还是未能提供证明罗某某有罪的确凿、充分证据。因此,在案卷又一次移送检察院后第三次被退回。至此,交警部门只能改变对罗某某的强制措施,为罗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罗某某从长达半年多的羁押生活中解脱出来。
办案感想:
笔者通过本案的办理,更进一步地认识到:第一,律师代理每一个案件,必须想当事人所想,要认真负责,作为律师基本上天天在办案,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多了,觉得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不加充分重视,有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作为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碰到这么一个案件,这个案子的结果可能对他们有终身影响,有可能因为律师的不负责任或者粗心大意而抱憾终身;第二,律师对于法律规定的或者自己认准的道理要敢于坚持,相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而言,律师或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感觉到与对方的地位不对等,有的时候感觉有劲没法使或者很无奈,有的律师明知自己有理但出于现实考虑就不据理力争。本案中,在案件几次退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笔者多次向交警和检察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这应该对于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提起公诉有重要的影响;第三,要注意案件的细节。要有“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善于发现细节,从而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第四,作为律师,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理论应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要多钻研、勤思考、善应用,法律是律师有效行使职务的“武器”,也是律师赖于生存的基本工具,一个律师如果对其所办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不熟悉,是肯定不能出色地完成代理工作的。
闻焰锋、沈新华
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