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律师在河南境内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将不会再遇“闭门羹”。 9月18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在全省法院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持由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查被执行人财产。被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否则,将会被以妨碍执行论处。
长期以来,“司法白条”、“判了白判”等执行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司法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形象,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众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律师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然而,由于缺乏强制性和配套的程序规定,这一权利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律师调查取证可谓举步维艰。
在执行案件中,赋予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方面是法院对律师具有的调查取证权的肯定和支持,以法院的权威和威慑力,保障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举措。根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说明,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律师无法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证据时,他们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也有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然而,现实中囿于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当事人的请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由法院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可视为破解执行问题的有效尝试。
不过,河南这项执行调查令制度,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将银行账户排除于执行调查令范围之外。既然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又何必将一项单独剔除呢?
孙瑞灼 文
转载自《中国人大》2009年第20期